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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支付期限约定不明将导致企业损失-丹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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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235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25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北某弘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弘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18年6月1日,某弘公司管理人与丹江口某翔织布厂(以下简称“某翔织布厂”)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某翔织布厂继续租赁厂房等设施,年租金55000元。协议中仅写明“签订之日预收一年的租赁费55000元”,对后期租金支付时间表述模糊,仅提到“后期租赁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支付”。此后,某翔织布厂一直未付租金。某弘公司起诉要求支付2018年6月1日至起诉日的租金22万元。某翔织布厂辩称应支付已到期租金而非预付租金,并因2020年疫情请求减免2个月房租。双方均认可年租金55000元、每年6月1日交租,但对“是预付还是付已到期”存在争议。

法院判决:某翔织布厂需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155,833元(扣减疫情导致的2020年2-3月租金),驳回某弘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关键问题:合同条款“模糊”埋雷,企业真金白银打水漂!
本案的核心教训是:合同里“怎么付钱”写不清楚,企业可能白白损失大笔租金! 某弘公司因管理人签订合同时表述矛盾——开头说“预收一年”,后面又说“后期付租金”,导致法院认定“应支付已到期租金”,而非预付下一年租金。更麻烦的是,疫情来了,法院直接减免了2个月租金。这两大漏洞让某弘公司少收了6万多元!

企业必须注意:

  1. “支付时间”必须像闹钟一样精准
    别用“后期支付”“收到通知后付”这种模糊表述!要明确写成:“乙方应于每年6月1日支付下一年度租金”或“乙方应于每年6月1日支付已到期的当年租金”。一字之差,钱可能就收不回来。

  2. 疫情等“黑天鹅”提前写进合同
    某翔织布厂因疫情减免租金,表面看是“国家政策”,实则是合同没约定应对规则。聪明的企业会在合同里加一条:“如遇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减免X个月租金”,避免事后扯皮。

  3. 破产企业更要“精打细算”
    本案中原告是破产企业,管理人代表公司。这类企业往往急于处理资产,容易在合同细节上“偷工减料”。但越是这种时候,越要逐字审核条款——每一分钱都关系到债权人利益!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填空题,是“钱袋子”说明书! 模糊的条款等于给对方“留后门”,企业主签合同时务必盯紧“钱怎么付、何时付、特殊情况怎么办”三大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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