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和解协议必须真实自愿才能避免反悔风险 - 太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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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472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11月10日,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张某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张某欠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200万元,需在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170万元,剩余30万元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若逾期,需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因张某未按期支付租金,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24年1月3日,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太和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太和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 张某于2024年1月3日将承租商铺返还太和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张某和太和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承租商铺内所有资产作价38万元抵付给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偿还欠款;
- 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剩余债权,执行案件终结。
协议签订后,张某和太和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安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太和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
张某辩称:签订协议时被误导(以为能找到担保人继续经营酒店),且协议显失公平(酒店装修花费650万元,仅抵38万元),属于重大误解,应认定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张某需返还商铺,并以酒店资产作价38万元抵付欠款。案件受理费由张某和太和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和解协议法律风险?
本案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和解陷阱”:协议签得快,反悔风险高。法院为啥支持原告?关键就一点: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是“被忽悠”或“被胁迫”签的。张某声称签协议时被误导、显失公平,但拿不出证据,法院自然不认。
企业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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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当场签字”变“事后扯皮”
很多企业为快速解决纠纷,急着在法院或谈判现场让对方签和解协议。但像本案,张某辩称“被关在法院12小时才签”,如果真有胁迫,协议可能被判无效。正确做法:- 留出充分时间沟通,避免在对方情绪激动或孤立无援时(如被拘留)签署;
- 用录音、录像记录协商过程,证明对方是清醒、自愿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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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别“低到离谱”,否则容易被说“显失公平”
张某的酒店装修花了650万元,却只抵38万元,表面看极不公平。但法院没推翻协议,因为张某没证据证明当时“被趁人之危”(比如对方利用他缺钱、不懂法)。企业注意:- 和解作价要合理,参考市场价(比如找第三方评估资产);
- 协议里写清“双方已知悉资产价值,自愿接受作价”,堵住“显失公平”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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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
张某说签协议前,对方口头答应“找到担保人就能继续经营”,但协议没写这条,法院自然不认。血泪教训:- 所有口头约定必须写进协议,比如“若3天内找到合格担保人,本协议自动失效”;
- 签完协议当场给对方一份原件,别像本案原告拖着不给,留下“隐瞒条款”的把柄。
一句话总结:和解不是“签完就完事”,而是风险防控的关键一步。企业签协议前多问一句:“对方现在是不是真愿意签?条款清不清楚?”能省下90%的后续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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