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逾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向背书人追索权利-磐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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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浙0727民初103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浙江某安造漆厂与庐江某邦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年1月30日,被告因尚欠原告部分货款,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641000025****855009316)背书转让给原告,金额20万元,出票人海南某丽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某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兑人海南某丽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2月7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2月6日。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2月23日、4月9日、4月15日四次提示付款,均遭拒付,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浙江某安造漆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需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货款没收到,卖家该赔钱”,但法院却判原告败诉。核心问题出在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时间上。简单说:企业收了商业汇票当货款,如果到期后拖太久才去“要钱”,可能自己承担损失,不能再回头找卖家要。
为什么?
- 商业汇票(比如本案的电子承兑汇票)本质是“延期支付承诺”,法律规定必须在到期后10天内通过系统提示付款(例如本案到期日是2月6日,最晚2月16日要操作)。
- 但原告等到2月18日才第一次提示,已超期!虽然之后多次尝试,但因逾期导致部分票据权利自动失效。
- 法院认为:原告因自身拖延丧失了向背书人(即卖家庐江某邦公司)追索的权利,却想让卖家“再付一次货款”,这不公平。根据《票据法》,此时只能向出票人(海南某丽公司)要钱,不能转嫁风险给卖家。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3句看懂风险):
- “收票据=收欠条”,但要设闹钟!
拿到商业汇票后,立刻标记到期日+10天的截止日(比如2月6日到期,2月16日前必须操作)。超期=自动放弃部分权利,再急也白搭。 - “提示付款”不是点一下就行,要留证据!
操作时截图保存系统状态(如“已提示付款”“拒付”记录),否则像本案原告虽多次操作,但因超期导致证据失效。 - “背书人”不是“保险箱”,出票人才是关键!
如果对方用小公司开的汇票付款(比如本案出票人海南某丽公司),要警惕:万一它没钱,你又超期提示,货款可能彻底打水漂。尽量选银行承兑汇票,或要求现金/信用证支付。
一句话总结: 企业收商业汇票,超期提示付款=自己吞苦果,别等法院判你败诉才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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