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工商登记受让人也要承担付款责任-广德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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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20)皖18民终107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广德某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1日公司章程载明:黄某与李某意均为公司股东,黄某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付出资125万元。2012年1月8日,广德某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黄某持有公司股份总计110.5万元;协议签订后公司付给黄某50万元,2012年1月底付给黄某30.5万元,余款30万元仍作为股份,按效益分红。同日,公司支付黄某股份转让款50万元。
2012年1月9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吸收李某为公司新股东;黄某将其全部股权125万元一次性转让给李某,在转让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中,李某股权125万元占20.83%。同日,黄某与李某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全部股权125万元一次性转让给股东李某,该协议未约定股权转让款给付时间。2012年1月10日,股东名录进行变更登记,黄某20.8333%变更为李某20.8333%。
2014年12月8日,公司股东之一李某意与黄某签订《协议》,协议载明:黄某现持有公司股权29.9万元。2014年12月10日,黄某向李某意出具欠条,再次载明黄某在公司持有29.9万元股份。现黄某以其股权全部转让后仅收到部分转让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黄某股权转让后,自认已收到转让款总计75.6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广德某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黄某股权转让款4.9万元及利息,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德某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李某共同支付黄某股权转让款4.9万元及利息,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点:即使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公司付款,但只要股权已经登记变更到新股东名下,新股东就要和公司一起承担付款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在处理股权转让时,常常犯以下错误:
1. 签多份"阴阳协议",留下大隐患
黄某同一天和公司签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第二天又和李某签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结果两份协议内容相互矛盾。公司想通过这种方式"简化程序",但实际上给自己挖了个大坑。
正确做法: 只签一份清晰明确的股权转让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写清楚,不要为了图省事而签多份协议。协议内容必须与工商变更登记一致,否则法院可能认定部分协议无效。
2. 工商登记≠万事大吉
广德某瑞公司以为只要把黄某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李某名下就完事了,结果李某作为登记股东也被判要和公司一起还钱。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对外公示,不能免除内部真实协议约定的付款责任。
正确做法: 工商变更登记后,必须确保所有相关方都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特别是付款问题。新股东不能以为"钱是公司付的,和我无关",一旦登记在你名下,你就是法律上的股东,要承担相应责任。
3. 后续文件自相矛盾,让法院难认定
2014年黄某又签协议确认自己还持有公司29.9万元股份,这和他之前说"全部转让"的说法矛盾。这种前后不一致的文件,让法院很难判断真实情况,最终导致黄某大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
正确做法: 如果股权转让后还有特殊安排(比如保留部分股份),一定要在原始协议中写清楚,不要事后补签可能矛盾的文件。所有变更都要有明确书面记录,保持一致性。
4. "隐名股东"风险大
公司声称黄某是"隐名股东",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法院最终没有认可这种说法,因为工商登记是最直接的证据。
正确做法: 如果确实需要隐名持股,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并保留好所有出资凭证。但要注意,隐名持股本身就有法律风险,最好还是显名登记。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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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要"三一致":协议内容、付款事实、工商登记必须完全一致,不要玩"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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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别当"甩手掌柜":如果你是股权受让方,别以为签了字就完事。要确认转让款是否已支付,否则可能要和公司一起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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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链:付款凭证、协议、股东会决议等都要妥善保存,最好有银行转账记录,不要用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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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把关:股权转让涉及重大利益,千万别图省事自己随便签协议。找专业律师审核,花小钱省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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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像本案中2012年的问题拖到2019年才解决,时间越长证据越难收集,风险越大。
记住:工商登记不是终点,而是新责任的起点!股权转让完成后,一定要确认所有约定都已履行完毕,不留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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