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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确认后必须及时付款,拖延将面临高额违约金-凤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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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126民初83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2月20日,蚌埠市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某公司)与凤阳中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签订《凤阳中梁和园(中梁国宾府)第三方维修及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凤阳县长秋路与西安路交口西北;承包范围包括第三方维修、缺陷整改、防水施工等附属工程;合同价款4434249元;付款方式为:每月支付实际工程量的80%,竣工验收后付至85%,工程通过联合验收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2年,期满后一个月内返还);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若中某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运某公司完成施工。双方于2020年3月13日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6856739.58元,中某公司已支付6363999.48元,尚欠工程款492740元。运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中某公司辩称“工程未办理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

法院判决结果

  1. 中某公司须在10日内支付运某公司工程款492740元及利息(以287037.9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以49274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2. 驳回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052元由中某公司承担。

三、核心风险警示:结算确认=付款启动键,拖延必付“学费”
本案核心观点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旦双方完成结算签字确认,付款条件即已成就,发包方必须按约付款,否则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中某公司以“未办理结算”为由拒付款项,但法院查明双方已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微信记录、结算单等确认工程款,结算行为本身已触发付款义务,拖延付款直接导致其多付近2年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计算,49万元欠款每日需额外支付49元)。

给企业的3条血泪教训

  1. “结算签字”是付款生死线,不是橡皮筋
    很多企业误以为“没签最终结算单就能无限期拖延付款”,但本案证明:只要双方通过书面、微信、邮件等形式确认工程量及价款,即视为结算完成。中某公司败诉的关键,正是运某公司提供了2020年3月12日双方确认结算的微信记录。企业务必注意:工程完工后,必须主动推动对方签署《结算确认书》,并留存所有沟通痕迹(如微信截图、邮件),避免对方事后抵赖。

  2. 合同里的违约金条款不是摆设,拖延成本远超想象
    中某公司可能觉得“拖几个月没关系”,但合同白纸黑字约定“日万分之一违约金”,法院直接按此标准判决。以49万元欠款为例:

    • 拖延1年(365天)≈ 多付1788.5元;
    • 拖延2年≈ 多付3577元(本案实际计算近2年)。
      看似比例小,但长期拖欠将雪球式增长!更严重的是,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法院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标准可能更高(当前LPR约3.45%,日息万分之0.95,远超本案万分之一)。
  3. 保修金≠赖账挡箭牌,到期必须还
    中某公司试图用“保修金未到期”拖延全款支付,但法院查明:合同内工程2019年5月完工,合同外工程2019年12月完工,保修期2年早已届满。企业需牢记:保修金仅针对工程质量缺陷,若无质量问题,到期必须返还,否则同样要付违约金。

企业实操指南
签合同时:必须明确写清“结算确认后X日内付款”及“逾期付款按日X%支付违约金”(建议参照本案约定万分之一,避免过高被法院调整)。
施工中:每月留存工程量确认单、监理签字文件;完工后立即发《结算催告函》,并用微信/邮件同步确认。
被拖欠时30天内发书面催款函,60天未解决立即启动法律程序(诉讼时效3年,但拖延越久证据越难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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