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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约主体不明易导致债务人免责,企业务必警惕-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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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82民初220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许某向张某磊出具欠条,但张某磊说明其受原告委托,是原告方经办人,故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原告委托案外人“某豪公司”向对方开具发票,被告许某委托“某博公司”“某旭公司”向对方付款,对此事实原告和被告许某均认可。2022年10月25日,原告和被告许某建立《对账单》显示:1. 6月17日前货款未付602505.33元,“某豪公司”向“某博公司”开票602505.33元,2022年7月12日“某博公司”付款给“某泰公司”150000元,“某博公司”应付“某豪公司”452505.33元;2. 6月17日-7月25日货款190665.00元,2022年3月30日,“某泰公司”向“某旭公司”开票200000元(多开9335元,冲抵以后货款),“某旭公司”应付“某豪公司”200000元。据此,被告许某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被告许某认可欠原告货款652505.33元。被告许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来源于《对账单》,该对账单中原告尚未向被告许某供货而多向“许某”开票9335元,此9335元不应视为被告许某欠款,故被告许某欠原告货款为228170.33元。关于被告许某应否承担责任,原告提供的销售单显示客户名称为“许某”,但收货单位或个人签名处为“许某”个人签名,被告许某称被告许某仅是介绍人,被告许某就此和原告对账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而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许某并未直接认可欠原告货款,故在原告不能补强证据情况下,无法认定被告许某承担本案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许某需向原告支付货款228170.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至还清日),同时驳回原告对被告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单说,企业只追回了部分货款,却因证据不足没能要到另一个“合伙人”的钱。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坑”——签约主体不明确,导致债务人“跑单”。原告(长葛某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和两个被告长期合作卖钢材,但销售单上写的客户是“许某”,签收人却是“许某”,两人还互相推说“对方才是老板”。结果呢?法院只认了签欠条的“许某”要还钱,另一个“许某”因为没直接认账,一分钱都不用赔!

为啥会这样?关键问题出在三处:

  1. “名字乱写”埋隐患:销售单上客户名写“许某”,实际签收人却是“许某”,两人关系模糊(可能是合伙、介绍人或挂名)。企业没让两人同时签字确认“我们俩一起负责”,事后一个说“我只是帮忙”,法院自然没法硬扣钱。
  2. “微信聊天”不顶用:企业以为微信记录能当证据,但聊天里“许某”没明确说“我欠钱”,只是闲聊几句。法院一看:这连“认债”都算不上,纯属无效证据!
  3. “对账马虎”吃大亏:开票时多开了9335元(“某泰公司”给“某旭公司”多开了票),企业没及时核对,结果被对方扣款时才喊冤,法院直接按对账单判了——多开的票不算欠款!

企业该怎么做?记住三招防风险:

买卖合同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完事。名字写错、证据留少,轻则像本案少要十几万,重则血本无归。企业老板们,别等官司输了才后悔——合同细节多花10分钟,事后少花10万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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