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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配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致人损害需担责-禹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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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3)豫1081民初62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木系禹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工人,从事抛丸清砂、车间到堆货场地的卸货及其他杂务工作。2021年5月8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康某到某乙公司厂院内装货为周某运输铸件时,自行使用遥控器操作该公司的航吊(门座式起重机)自东向西运行装货,因疏于观察,致使航吊运行到轨道西头时地轮碾压住李某木左足。李某木受伤后住院78天,诊断为左足多处骨折及肌腱血管神经断裂等,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案涉航吊系特种设备,某乙公司未配置具有特种设备操作资质的人员,遥控器随意放置,平时谁去装货谁就操作航吊;康某不具备航吊操作资质。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与康某各承担45%的赔偿责任,李某木自身承担10%责任。某乙公司需赔偿李某木45854.20元(已扣除垫付的5万元),康某需赔偿81354.20元(已扣除垫付的145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1. 特种设备不是"随便谁都能动"
本案中,某乙公司吃亏就吃在把航吊遥控器当"公共玩具"——谁来拉货谁就能操作。法院明确指出:航吊属于特种设备,必须由持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必须聘用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来管理操作,否则一旦出事,企业要担责。

企业该怎么做?

2. 让外人干活=埋下"定时炸弹"
某乙公司辩称"行业惯例是司机自己装货",但法院根本不买账!企业把装卸工作交给无资质的康某,相当于亲手把"责任炸弹"递给他。即使口头说"只付运费不包装卸",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认定为"指派工作"。

企业该怎么做?

3. "伤者自己也有错"≠企业能免责
法院认定李某木因未注意安全要自担10%责任,但企业仍要背80%以上的锅。很多老板以为"员工违规操作就不用赔",这是大错特错!根据《民法典》,企业作为管理者,首要责任是预防风险,而不是等出事后再怪员工。

企业该怎么做?

4. 医疗费垫付要"留痕",别当糊涂好人
康某声称垫付4.8万元医疗费,但因转账记录混乱,法院只认1.45万元。某乙公司通过他人转款2万元,因备注"李某木医疗费"被认定有效。企业垫付费用时若不规范,可能"钱白花还背锅"。

企业该怎么做?

最后提醒:
很多老板觉得"小作坊不用守规矩",但本案警示我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没有"例外"!哪怕只有一台航吊,也要按规矩配人、培训、检查。一次事故赔款可能抵得上企业半年利润,更会因诉讼影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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