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账时漏算付款可能导致多付工程款 - 禹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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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34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9年11月6日,禹州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恒达·滨河府-(壹号院)22#23#25#26#27#31#32#33#38#39#40#47#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南某有限公司承包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暂定为55304923元。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包给他人。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河南某有限公司全权委托河南某公司禹州分公司办理合同工程所有经营、管理事务,以及负责办理该工程相关的财务、税务缴纳等事宜,河南某公司禹州分公司名义开具的发票,河南某有限公司均认可,并同意将本合同中工程款转入河南某公司禹州分公司账户内,如分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此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河南某有限公司承担。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在工程竣工备案两年到期后30天内,经发包人和物业确认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工程总结算价1%质保金;在工程2个采暖期满30天内,经发包人和物业确认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工程总结算价1%质保金;在工程竣工备案5年到期后30天内,经发包人和物业确认无质量问题后返还工程总结算价1%质保金。2019年12月12日禹州某有限公司和河南某有限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待双方工程预算核对完成后变更合同价款,以双方核对后的工程预算造价为基础下浮6%作为变更合同总价款。2020年9月21日禹州某有限公司和河南某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的补充协议2,双方核对的预算价为81542398.71元,根据双方核对的工程预算下浮6%后,确定变更后的合同总价款为76649800元。2019年12月4日,禹州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恒达·滨河府西区南侧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南某有限公司承包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暂定为44100000元。分包约定和河南某有限公司授权同上述合同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合同,质保金3%的数额及返还同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9月28日禹州某有限公司和河南某有限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工程预算价为44808802.41元,下浮10%后确定变更为40327900元。2019年12月13日,禹州某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恒达·滨河府(贰号院)18#-21#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河南某有限公司承包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暂定61290000元。分包约定和河南某有限公司授权同上述合同约定。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合同,质保金3%的数额及返还同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9月28日禹州某有限公司和河南某有限公司签订《恒达·滨河府(贰号院)18#19#20#21#楼、(叁号院)9#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双方核对的五栋楼预算价为97562255.75元,下浮10%后确定变更后的合同总价款为87805800元。三份合同签订后,河南某有限公司将工程交由河南某公司禹州分公司负责施工。后河南某公司禹州分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20#、23#、25#、27#号楼和地下车库项目分包给许昌某有限公司,朱某为许昌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朱某将钢筋工程分包给李某施工,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施工中李某与朱某和现场经理张某对接。2021年11月12日建设单位禹州某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南某有限公司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对23#、25#、27#楼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于2021年11月25日备案;2023年8月9日对20#楼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于2023年8月14日备案。2025年4月21日禹州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有限公司对恒达·滨河府项目进行对账,其中(壹号院)22#23#25#26#27#31#32#33#38#39#40#47#楼合同决算额75663445元,已付款75434257元,剩余未付款229188元为未到期质保金;(贰号院)18#19#20#21#楼、(叁号院)9#楼合同额87805800元,已付款85155037元;西区南侧地下车库合同额40327900元,已付款38942000元。2021年5月26日许昌某有限公司项目副总张某向李某出具《滨河府项目李某工程量清单》一份,确定李某所施工的20#、23#、25#、27#号楼主楼及地下车库等合计价款为2371005元。2021年11月25日许昌某有限公司对滨河府项目劳务班组工程量进行汇总,其中李某钢筋工班组合计金额为2352382元。2025年3月4日李某与许昌某有限公司对账,李某共收到款项2146763元(含罚款、电费、餐费等)。其中张某向李某转款情况为:2020年1月23日20万元、2020年4月2日5万元、2020年4月18日58000元、2020年7月16日书建二建转10万元。张某银行流水显示,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5日关于张某与李某的转款情况如下:2020年4月30日河南某有限公司转账给张某473434元,2020年5月1日张某向李某转账99000元,附言钢筋工人工资,未转账成功,2020年5月2日张某向李某转账99000元;2021年2月4日许昌某有限公司转账给张某10万元,同日张某向李某转账100000元。2025年3月6日李某与朱某电话沟通要剩余款项一事,并称两三年了给李某了15000元,朱某承诺要回来就安排。2025年3月28日许昌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吴某向李某转款5000元。对剩余款项因朱某未支付,李某遂提起诉讼。诉讼中,李某认可与朱某和张某除了本案涉案项目外,没有其他项目往来。许昌某有限公司认可张某2023年7月离职,张某离职后与许昌某有限公司没有经济往来。朱某、张某、吴某在案涉项目中系代表许昌某有限公司履行相应职责。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令许昌某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185619元。二审法院查明许昌某有限公司漏算了两笔转账(2020年5月2日99000元和2021年2月4日100000元),最终改判许昌某有限公司只需支付李某工程款22619元,大大减少了企业应付款项。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看似是一个简单的工程款纠纷,但背后隐藏着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风险——对账不严谨导致多付工程款。许昌某有限公司本来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却因为对账时漏算了两笔转账,一审被判多付16万多元。二审虽然纠正了错误,但企业已经经历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精力消耗。
核心问题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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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凭证管理混乱:张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向李某转账,但企业财务没有完整记录所有付款。特别是2020年5月2日和2021年2月4日的两笔转账,在对账时被漏掉,导致企业"重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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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过程不严谨:2025年3月4日的对账,双方只核对了部分付款记录,没有全面梳理银行流水和所有转账凭证。企业财务人员仅凭记忆和部分记录确认已付款,结果少算了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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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误用:李某主张欠款,但企业作为付款方,其实更应该掌握完整的付款证据。当李某声称"已经收到的款项都列在对账单里"时,企业却没能提供完整的付款记录来反驳。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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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付款留痕"制度:所有工程款支付必须通过公司账户进行,避免个人账户代付。每次付款都要保留银行凭证、收据和付款说明(如"滨河府项目钢筋工程款"),并由专人归档管理。建议设置电子台账,实时更新每笔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用途和凭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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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必须"双人核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对账不能只由一人完成。应由项目经理和财务人员共同参与,对照银行流水逐笔核对。特别注意:
- 核对所有转账记录,包括个人账户代付的情况
- 要求收款方签字确认前,先提供完整的付款清单供其核对
- 对账后立即形成书面确认文件,明确"除本确认书列明的款项外,无其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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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财务体检":每季度或每项目结束后,聘请专业人员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全面复核。重点检查:
- 是否存在重复支付
- 是否有遗漏的付款凭证
- 对账单与银行流水是否完全一致
- 是否所有付款都有对应的验收和结算依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工程款支付中,多付比少付更危险。少付可能引起纠纷,但多付往往难以追回。企业宁可慢一点、细一点,也要确保每笔付款都有据可查,避免像许昌某有限公司这样,本来已经付清款项,却因为对账疏忽而被"冤枉"多付款。
特别提醒:许多中小企业习惯让项目经理直接用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认为"方便快捷"。但本案中张某用个人账户转账,正是导致对账混乱的根源!所有工程款必须通过公司账户支付,这是保护企业的基本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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