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预售许可收意向金必须退还不另付高息-新郑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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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325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7年6月3日,新郑市某房地产公司(出卖人)与王某玲(买受人)签订《某某文化城认购意向书》,编号(1091),合同约定:一、本次认购针对某某文化城指定房源,不分楼栋、楼层、位置、面积:1、高层:预付20万,抵30万;乙方选房后,10万元优惠款直接转为房款冲抵款;二、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认购意向金(人民币)200000元,意向购买某某文化城(高层)物业;三、本次认购选房按交款顺序,先交先优先选房,选房后,认购意向金直接转为房款。未选择到房屋,可在选房活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全额退还本意向金,并按所缴纳金额对应利息标准补偿利息(按照年化率15%支付利息);四、乙方选房具体时间由甲方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逾期未到场选房的,认购意向金退还但不补偿利息。下方有王某玲签字及新郑市某房地产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确认。
另查明,新郑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王某玲出具200000元《收据》。新郑市某房地产公司承认案涉小区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未与王某玲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新郑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王某玲20万元意向金,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3月7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同时驳回了王某玲要求按年化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没有预售证收"意向金",企业必须退钱且别想赖掉利息!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很多企业以为:
- "我只是收个意向金,又不是正式购房款"
- "项目还没开盘,先收点钱周转一下没关系"
- "约定高额利息吸引客户,反正以后能签正式合同"
但法院明确告诉你:这些想法都是错的!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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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不是挡箭牌
本案中,企业辩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意向书应无效",但法院认为:即使叫"认购意向书",只要约定了具体权利义务(如金额、退款条件、利息等),就构成有效预约合同。企业不能以"只是意向"为借口逃避责任。
风险提示: 凡是收取客户款项并承诺未来提供商品/服务的,都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行为,必须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
高息承诺是"甜蜜陷阱"
企业承诺15%年息看似能快速回款,但法院认为这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当时LPR约3.85%),最终只支持按LPR计算。企业为吸引客户随意承诺高息,不仅无法兑现,还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融资,涉嫌违规。
风险提示: 所有利息、优惠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避免"画大饼"式营销。目前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LPR的4倍(约14.8%),远低于本案约定的15%。 -
长期拖延退款代价更大
企业从2017年收钱到2024年才被判决退款,拖延7年。虽然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日计算利息,但企业:- 面临客户信任崩塌
- 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本案只是个案)
- 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4300元均由企业承担)
风险提示: 发现项目无法推进时,应主动及时退款,拖延只会让小问题变成大麻烦。
给企业的三条救命锦囊:
✅ 拿证再收钱: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分钱都不能收!可改为"诚意登记"(不收费)或提供明确书面告知"项目尚未获批,暂不收任何款项"。
✅ 合同要"素颜":避免使用"抵扣""优先选房"等诱导性条款。若确需收取意向金,必须:
- 明确约定"取得预售许可后自动转为定金"
- 利息约定不超过LPR(目前约3.45%)
- 设置清晰的退款触发条件(如3个月内未获批即退)
✅ 建立"风险熔断"机制:
- 定期自查项目审批进度
- 超过2个月未获批即启动退款预案
- 指定专人处理客户咨询,避免"失联式"拖延
特别提醒非房企老板:
别以为这和你无关!餐饮企业收"加盟意向金"、培训机构收"课程预存款"、电商平台收"商家保证金",都可能面临类似风险。任何"未来履约+提前收款"的模式,都必须有合法依据和明确退出机制。
作为企业,永远要记住: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最便宜的保险。一次违规可能省下百万资金,但一次诉讼足以让你损失千万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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