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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作合同证据追讨欠款-新郑广告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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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225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12月9日,郑州某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新郑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员工张某晓通过微信沟通广告制作业务,后某甲公司依约向某乙公司制作广告。2021年6月9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员工周某静微信对账,某甲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9日,张某向周某静微信发送图片两张并发送:"这样行不?"周某静回复:"可以,我找招采核对一下",张某:"好的"。2021年6月16日,周某静向张某发送:"验收单寄过来吧,发票下周开",张某:"验收单寄到郑州?"周某静:"新郑售楼部",张某:"我打出来给你送过去吧",周某静:"新郑市人民路与庆安路向南800米泰美嘉香溪里售楼部周某静17760733818"。2021年7月1日,某甲公司开具9533元的发票,购买方显示为某乙公司。2021年8月25日,张某向周某静发送:"周经理你好,咱们那个广告款现在什么情况了,啥时候能结下",周某静向张某推送张某刚微信名片并回复:"你联系他吧,我休长假了,他接替我工作的"。2021年9月23日,张某向张某刚发送:"张经理您好,我这边那个广告费用怎么样了?"张某刚:"一直催着呢"。后经某甲公司催要,某乙公司一直未支付。

张某向周某静微信发送的两张图片显示:泰美嘉香溪里售楼部2020.12.25-2021.1.30项目:香溪里合计7398元;泰美嘉香溪里售楼部2020.12.25-2021.1.30项目:香溪里合计2135元。

某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发票显示:开票日期:2021年7月1日、项目名称:广告服务广告费;购买方:某乙公司;价税合计:9533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十日内支付某甲公司广告费9533元及利息(从2024年9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某乙公司承担。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1. 别小看微信聊天,它可能是"救命稻草"
本案中,原告能打赢官司,核心就是保存了完整的微信记录:从谈业务、对账到催款,每一步都有截图。但很多企业常犯的错误是:

2. 员工换岗≠公司赖账
某乙公司可能觉得:"周某静休长假了,新来的张某刚又没确认债务,凭什么付钱?"但法院明确:员工在工作群聊、发通知的行为,就是公司行为!即使人员变动,公司也得认账。
血泪教训:
❌ 某建材公司曾因采购员离职,新接手人拒认旧账,结果被判赔200万;
企业应对:

3. 收到法院传票别装瞎!
某乙公司最大败笔:被起诉后直接"玩消失"。法律上这叫"放弃抗辩权",等于把刀递给别人。法院只能根据原告证据判,企业必输!
真实案例:
某餐饮店因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老板觉得"金额小懒得跑法院",结果账户被冻结,反而多赔了5万利息。
保命建议:

额外提醒:发票不是万能的!
本案原告开了发票却只从起诉日算利息,而非开票日。因为没约定付款时间!如果合同写明"开票后30天付款",9533元就能多拿3年利息(约1400元)。
企业自查清单:
▢ 所有业务是否约定明确付款时间?
▢ 合同里是否写清"微信沟通视为有效通知"?
▢ 财务部是否定期核对"已开发票未回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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