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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调整-郑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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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94民初2158号
审理法院: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信阳东方某景观工程石材采购合同(编号:0421080311009)》,约定甲方所购货物含税总价为215992.23元,增值税税率为3%。按乙方的实际供货数量及面积结算付款(每批货到现场必须验收并签字确认送货清单)。乙方全额垫资供货,甲方于收到每批货物后90天后付至该批货款80%;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全供货完成后,甲方在90天后付清20%余款。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甲方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天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出具227316.86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4月15日,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甲方)和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沁阳市东方今典·境界建设项目一期景观工程石材、PC砖采购合同(编号为0421130311017)》,约定甲方采购货物含税总价款为115078.15元,税率为3%。乙方全额垫资供货,甲方收到每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清该批次货款。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甲方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出具120497.3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年11月14日,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和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经过对账,确认:信阳某合同项目实际供货总价款共计227316.86元,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共支付100000元,剩余127316.86元尚未支付;沁阳境界合同项目实际供货总价款共计120497.35元,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共支付0元,剩余货款120497.35元尚未支付;两合同项目尚未支付货款共计247814.21元。当日,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将对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的247814.21元债权转让给新郑市某店镇石材商行,并于11月19日向河南某乙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11月21日签收。

法院判决结果

  1. 被告河南某乙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货款247814.21元及违约金(其中127316.86元部分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120497.35元部分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2.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被告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多个"坑",稍不注意就会让企业白干活、白垫钱!我们重点提炼3个关键风险,手把手教您避开:

风险一:违约金不是"想定多高就多高",法院有权砍半!

本案中,第一份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三"(年化约10.95%)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过高,直接调整为"一年期LPR的1.5倍"(当前约5.18%);而第二份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年化3.65%)因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全额支持。
企业怎么做?

风险二:律师费想让对方出?合同没写清楚=打水漂!

原告花了8000元律师费,要求被告承担,但法院直接驳回——因为合同里根本没写"违约方要付律师费"!很多老板以为"打官司对方败诉就得付律师费",大错特错!
企业怎么做?

风险三:债权转让不通知=作废!通知没证据=白转!

本案中,原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原告,但必须书面通知债务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且要保留快递签收记录(11月21日签收的证据)。如果没通知或通知无效,债务人只认原债权人,新债权人要不回钱!
企业怎么做?

额外提醒:垫资供货=刀尖上跳舞!

本案供应商"全额垫资供货",风险极高:货发了、钱没到,对方一拖延就血本无归。建议:

四、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合同里的每个标点都可能藏着雷,企业主哪有精力研究"日万分之三""LPR 1.5倍"的区别?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定制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