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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以 没做账 为由拒绝股东查账-汉川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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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号:(2023)鄂0984民初50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某甲公司(即汉川某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登记成立,股东有3人(刘某华、王某、陈某志),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020年7月17日,某甲公司进行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有4人(朱某、柯某、许某鹏、王某),法定代表人为柯某。
2023年6月13日,原告向某甲公司及股东许某鹏、王某邮寄《股东知情权告知函》,要求某甲公司及掌握公司资料的股东于2023年6月29日提供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期间的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复制。某甲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向原告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法院判决:汉川某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股东朱某提供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供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查阅(但不包括复制);允许朱某委托专业人员协助查账(但必须本人在场);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股东知情权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众多中小企业常见的致命问题:公司竟然可以"没有账"?让我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企业必须注意的风险点:

第一,别再说"我们没做账"这种外行话
被告公司辩称"没有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遗失了"、"只有销售流水账",简直是自投罗网!法院明确指出:设立会计账簿和制作财务报告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是你想不做就不做的。就像开餐馆必须有卫生许可证一样,做企业就必须有规范的账目。很多老板觉得"小公司不用那么正规",结果被股东一告一个准。

第二,股东查账是法定权利,不是公司"施舍"
朱某作为股东,只要书面提出合理请求,公司就必须配合。法院特别强调:不能以"资料不全"为由拒绝提供。实践中常见老板说"等我整理好再给你看",这种拖延战术在法庭上毫无用处。根据《公司法》,公司必须在收到请求后15日内答复,否则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第三,分清"查阅"和"复制"的界限
判决有个关键细节: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凭证,但不能复制。很多企业老板担心商业秘密泄露,其实法律已经划清界限——日常经营中,可以允许股东现场查看账本,但对要求带走复印件的情况,可以依法拒绝。建议企业制作《股东查账指引》,明确查账流程和范围。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账目必须"三同步":业务发生时同步做账、同步保存凭证、同步归档合同。哪怕用Excel记账,也要保证连续完整,千万别等股东要查时才"补账"。
  2. 设置查账"安全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查账预约制度、查账时长限制(如每次不超过2小时)、禁止拍照复制等条款,既保障股东权利又保护商业秘密。
  3. 定期"健康体检":每季度请专业会计检查账目合规性,就像定期体检一样。很多税务风险、股东纠纷都是因为账目混乱埋下的隐患。
  4. 电子化管理更安全:使用云财务软件(如用友、金蝶),所有操作留痕可追溯。当股东质疑"账目被篡改"时,系统日志就是最好的证据。

特别提醒:案例中公司把法定代表人柯某设为"挂名",实际控制人却是其丈夫李某,这种"代持"操作风险极高!一旦发生纠纷,实际控制人可能既不能代表公司又无法证明权责,最终导致公司陷入"无人负责"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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