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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施工出事故发包承包均担责-汉川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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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42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8月27日,天气小雨,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汉川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汉川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静脉产业园从事吊装工作。汉川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排余某驾驶吊车作业。下午5时许,余某在攀爬吊车时不慎从吊车上坠落受伤。余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149天,用去医疗费2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余某颈椎骨折伴骨髓损伤,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重度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六级伤残。

法院认定:余某长期驾驶大型吊车,应知晓作业危险性,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摔伤,应承担50%责任;汉川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明知下雨湿滑仍安排户外作业,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应承担30%责任;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定作人在下雨时指示户外施工,应承担20%责任;汉川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汉川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赔偿余某经济损失27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10万余元后,还需支付17万余元);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余某18万余元;驳回余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启示

这起看似简单的施工事故,却让两家公司共同"买单",给我们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管理课。通过分析,我发现企业至少有三大风险点需要特别注意:

1. 恶劣天气作业风险:雨天不是停工借口,而是安全警报

很多企业为了赶工期,在雨天、大风天仍安排户外作业,认为"小雨不影响施工"。但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明知下雨湿滑,户外作业有一定危险性"却仍通知作业,构成过错。企业在安排工作时,必须将天气因素纳入安全评估体系,制定明确的恶劣天气作业标准。建议:建立"天气预警-风险评估-决策审批"三级机制,明确何种天气条件下必须停工,并做好书面记录。

2. 合作关系≠免责金牌:安全责任不因关系性质而转移

汉川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辩称与余某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试图推卸责任。但法院认定,即使双方是合作关系,安排对方工作时仍需提供安全保障。现实中,很多企业通过"合作""承包"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却忽视了《民法典》第1193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发包环节的"安全防火墙":资质审查+安全约定=双重保障

值得庆幸的是,汉川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因"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而免责。这告诉我们:作为发包方,做好两项工作就能筑起安全防火墙——一是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不仅是营业执照,更要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专项资质);二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管理责任,包括恶劣天气停工机制、安全防护措施标准等。特别提醒:安全协议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要定期检查承包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留存记录。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安全不是成本,而是最好的投资。一次事故的赔偿可能抵得上企业几年的利润,更会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作为企业主,我们不能等到事故发生才后悔莫及,而应把安全防线前移,在日常管理中筑牢每一道安全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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