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章责任归属公司,个人签字不担责-大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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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928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5月27日,大冶市某混凝土公司与黄石某建筑公司签订《大冶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大冶市某混凝土公司向黄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中天·世纪花园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上盖有黄石某建筑公司的公章,程某(程某友的女儿)在委托代表人处签字。合同约定:第一次浇筑混凝土时支付100万元货款,工程到±0层时支付70%货款,到十五层时再付70%,主体封顶后付80%,尾款半年内结清。合同签订后,大冶市某混凝土公司供货13013立方米,货款合计5747830.5元。黄石某建筑公司陆续支付4998000元,尚欠749830.5元未付。2021年5月18日,黄某(财务人员)在《砼方量汇款明细表》施工方核定人处签字确认货款金额。大冶市某混凝土公司自认已付款项均非黄某、程某或程某的个人账户转账。
法院最终判决:黄石某建筑公司需支付剩余货款749830.5元及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95倍计算,从2024年10月12日起算);但驳回大冶市某混凝土公司对黄某、程某、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三人无需承担个人还款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关键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合同盖了公司公章,责任就是公司的;个人在合同或结算单上签字,通常只是“干活”,不等于“欠债”。很多老板以为“谁经手谁负责”,结果要么公司莫名背锅,要么个人被错误追债。结合本案,给企业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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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责任开关”,签字需分清角色
本案中,黄石某建筑公司因合同盖了公章被认定为唯一责任方,而黄某(财务)、程某(项目负责人女儿)仅在“施工方核定人”处签字,法院认定这是职务行为,不构成个人债务。企业风险点:如果让员工随便在合同上签字却不注明“代表公司”,可能被对方主张是个人交易;反之,若公司否认挂靠项目(如本案程某实际管理工程),又可能因公章管理混乱被卷入纠纷。
防范口诀:签合同必盖公章,个人签字写清“职务”;
项目负责人≠债务人,公司担责要留痕。 -
付款别走个人账户,避免“债务混淆”
大冶市某混凝土公司自认货款“非黄某、程某、程某个人账户支付”,恰恰证明三人与债务无关。企业风险点:现实中,很多工程款通过项目经理个人卡收付,一旦纠纷,公司可能被质疑“用个人账户逃避债务”,甚至被认定实际交易方是个人而非公司。
防范口诀:公司收款走公户,私人转账埋雷多;
结算单备注“项目款”,资金流水不跑偏。 -
挂靠经营是“高危雷区”,管理缺位必吃亏
黄石某建筑公司自认程某是其项目负责人,黄某、程某是公司员工,因此公司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公司当初否认挂靠关系(如辩称“程某是个人承包”),反而可能因无法证明合同主体而败诉更惨。建筑行业特别提醒:挂靠、分包很常见,但“公章外借=责任全揽”。必须做到:- 项目授权书明确写清“仅限签订XX合同”;
- 定期核查项目用章记录,防止私盖合同;
- 员工在结算单签字时,统一标注“职务行为,责任归属公司”。
总结:企业不是“人治”而是“章治”。公章一盖,责任难逃;个人签字,需分角色。合同管理看似琐碎,实则是企业“防火墙”。少一次规范用章,就多一分破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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