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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闻文章需获授权,标明来源不等于可随意使用-通城著作权侵权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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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2023)鄂1222知民初27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湖北某天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获得集团及旗下媒体唯一授权,对外许可使用全部原创信息内容,包括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是集团旗下所有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唯一对外授权和维权主体。

被告湖北某国鼎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在其运营的"赤壁热线"微信公众平台中,未经许可转载了原告授权的37篇新闻作品,包括《全国首例!判了!》、《湖北省将改造1.5万个老旧小区》、《痛心!咸宁走失的幼童在外婆家后山窝里找到,已离世多日!》等文章。这些文章均由极目新闻记者、楚天都市报记者署名,字数从244字到4009字不等,均为文字职务作品。

被告辩称:1、其转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因为内容是时事新闻;2、转载时已标明来源及记者署名;3、没有收到"不得转载"声明;4、其中29条是2020年7月前转载的,已删除且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涉案37篇文章均为具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主张的"合理使用"抗辩不成立,因为这些不是单纯的时事新闻消息,而是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未标明"不得转载"不等于可以随意转载,作品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保护。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原告取证时间(2022年12月15日),因此29条2020年转载的文章仍在诉讼时效内。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湖北某国鼎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9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在互联网时代,企业运营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时,千万不能随意转载他人的文章,即使你标明了来源和作者,也构成了侵权!

很多企业负责人存在一个严重误区:以为"标明出处就可以随便转载",或者"新闻报道可以随便转发"。但法院明确指出:只有"单纯事实消息"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而有独创性的文字报道、深度分析等内容,必须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才能转载。

本案中,被告转载的37篇文章,虽然内容涉及新闻事件,但都是记者经过采访、编辑、整理后形成的有独创性的文字作品,不是简单的"某某时间某某地点发生了某某事"这种纯粹事实消息。因此,被告的"标明来源"行为并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认为"没看到不得转载的声明就可以转"。但法律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不需要特别声明。就像你写了一篇文章,不需要在文末写"版权所有,不得转载",别人就不能随意使用。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标准,以100元/千字计算,37篇文章总计才判赔5900元。虽然金额不高,但企业要知道:一旦被起诉,除了赔偿,还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成本。更重要的是,一旦被认定侵权,企业声誉会受损,可能影响客户信任。

企业应当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建立内容审核机制:企业运营的自媒体平台发布内容前,必须确认是否有权使用。对于转载内容,必须获得明确授权。
  2. 重视"单纯事实消息"与"有独创性作品"的区别:简单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事实描述可能可以合理使用,但加入了分析、评论、独特表达的内容则必须授权。
  3. 不要轻信"标明来源即可转载"的错误观念:标明来源是尊重著作权的表现,但不能替代授权。
  4. 及时清理历史侵权内容:本案中被告认为多年前转载的内容已过诉讼时效,但因侵权行为持续(内容一直在线),所以仍需担责。定期清理自媒体平台上的历史内容,避免"陈年旧账"。
  5. 建立原创内容体系:与其冒险转载,不如培养自己的内容创作团队,生产原创内容,既避免侵权风险,又能形成企业特色。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类似咨询。很多企业主直到被起诉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但此时已晚。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企业应当将知识产权合规纳入日常经营,特别是媒体、教育、电商等高频使用内容的行业。

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特别在知识产权领域经验丰富。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更重要的是,我们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服务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企业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投资——投资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