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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丧失优先受偿权-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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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81民初244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5月16日,被告凯发某下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原告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同日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吴某明、黄某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吴某明、黄某容提供借款280000元,以吴某明、黄某容所购应城市香榭水岸1幢1602房作抵押,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6年5月18日至2031年5月18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贷款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将款项一次性划入指定账户即被告凯发某下公司的账户中(账号:18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借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2016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凯发某下公司发放借款280000元,借款人吴某明在借款凭证上签名确认。

另查明:截止2023年5月21日,被告吴某明、黄某容下欠原告借款本金193246.28元,积欠利息、罚息、复利11152.03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吴某明、黄某容必须还清所有欠款(本金加利息);湖北某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凯发某下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帮借款人还钱;但银行要求对抵押的房子优先受偿的请求被驳回了,因为房子没办抵押登记。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签了抵押合同不等于高枕无忧,没办登记等于白忙活!

为什么这么说?
银行和吴某明、黄某容签了借款合同,还约定用房子作抵押。看起来很安全吧?但房子是不动产,就像买二手房必须过户一样,法律要求必须去房管局办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算真正"生效"。这个案子中,银行只签了合同,却没去办登记手续,结果法院说"抵押权没成立"——相当于银行手里攥着一纸空文,房子真被卖掉时,银行连排队要钱的资格都没有(普通债权人还能分一杯羹,银行反而排不上队)。

对企业来说,这个教训太值钱了!尤其银行、房地产公司或任何涉及抵押担保的企业,必须警惕以下风险:

  1. 银行/金融机构:别让"抵押合同"变废纸

    • 发放贷款时,千万别以为签完抵押合同就万事大吉。必须盯紧抵押登记环节:房子要立刻去房管局办登记,车子要去车管所办登记。
    • 实操建议:在合同里写清楚"借款人必须配合30天内办妥登记",并约定"不办登记算违约,银行可提前收贷"。放款前留一手,比如先扣留部分保证金,等登记完成再付清。
  2. 房地产开发商:当"担保人"不是背书那么简单

    • 这个案子里,开发商凯发某下公司给借款人担保,结果借款人还不上钱,开发商得兜底。更惨的是,银行因抵押落空,全压在开发商身上。
    • 实操建议:
      • 担保前做"借款人体检":查征信、收入流水,别为冲销量盲目担保。
      • 在担保合同里加"止损条款":比如"借款人连续3期不还款,开发商有权收回房子处置",避免损失滚雪球。
  3. 所有企业:不动产交易,登记是"命门"

    • 无论是借钱、担保还是买卖房产,登记是法律认可的唯一"通行证"。不办登记?合同再漂亮也架不住"纸老虎"。
    • 举个生活化例子:就像网购付了定金但没确认收货,卖家可能卷钱跑路——登记就是你的"确认收货"按钮,按下去才真正安全。

给企业的行动清单: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办了"。一纸登记证,抵得过十份合同——企业风控的黄金法则,就是把"纸上权利"变成"手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