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后未过户也能阻却执行?关键看这四点 - 永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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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4)豫1481民初949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07年12月1日,蒋某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定蒋某购买曹某位于永城市东城区路路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购房款122,000元。蒋某当天付清全款,曹某将房屋交给蒋某。此后,蒋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
2009年3月16日,曹某取得包括该房屋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12月20日,曹某向河南永城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用该房产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因曹某未还清贷款,河南永城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查封并强制执行该房屋。蒋某提出异议,认为房子已卖给自己,要求停止执行。
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简单说,法院支持了蒋某的请求,房屋不能被拍卖还债。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这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着简单,但对企业(尤其是银行、贷款机构)敲响了警钟!法院为啥判银行败诉?关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里的“四条铁律”:
- 买卖合同必须在查封前签好(蒋某2007年就签了协议,而银行2024年才查封);
- 房子必须在查封前交你住(蒋某从2007年住到2024年,水电气费全是他的名字);
- 房款必须全部付清(蒋某当场给了12.2万元现金,有收据为证);
- 没过户不能怪你(房子2009年才办大证,曹某马上抵押,蒋某根本来不及过户)。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在哪?
很多企业(比如银行)以为“房产证写谁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只查登记不查实际。结果呢?像本案中:
- 银行2009年给曹某放贷时,只盯着房产证办抵押,却没去现场看看——
✘ 没发现房子早被蒋某住了10多年;
✘ 没查水电气缴费记录(全是蒋某的名字);
✘ 没问社区居委会(蒋某有居委会证明居住)。
最后抵押被推翻,70万贷款差点打水漂!
企业自救指南:三招堵住漏洞
- 抵押前必须“亲眼见”:别只跑房管局!带上员工实地看房:
- 拍下房屋现状(是否有人住?装修谁的?);
- 调取水电气缴费记录(名字是不是借款人?);
- 找物业或社区开证明(确认实际居住人)。
- 合同里埋“防坑条款”:
- 要求借款人书面承诺“房子无买卖、无租客”;
- 约定若隐瞒事实,要赔你全部损失+罚息。
- 过户卡死时间节点:
- 二手房抵押?必须等买家过户完成才能放贷;
- 一手房抵押?紧盯开发商交证进度,拖过3个月就预警。
记住:房产登记只是“表面证据”,实际占有才是“硬道理”!2024年全国类似败诉案超1.2万起,企业平均损失83万元。别等钱收不回才后悔——尽职调查省1万,事后追债花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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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人名企业名已脱敏处理,核心规则适用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