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管客户设备时擅自处置需赔偿损失-林州市返还原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92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李某自林州市某有限公司购买QTZ63型号、QTZ5008型号塔式起重机各一台,陆续支付价款240000元。2021年3月,李某将两台起重机拆卸后拉到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处存放。2023年,李某起诉要求返还两台起重机,此前法院已就QTZ63型号塔吊作出判决(被告需返还,二审维持原判并已执行)。
针对QTZ5008型号塔吊,因现已无实物,无法鉴定其市场价值。庭审中,李某主张按15吨、每吨2000元计算价值,要求赔偿30000元;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及董某同意按14.35吨、每吨2000元计算,赔偿28700元或返还同等重量废铁。双方均认可该型号起重机至2022年4月已到报废年限。
法院判决结果: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和董某需赔偿李某28700元,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很简单:客户把设备存放在企业处,企业私自拿去出租赚钱,结果设备没了,法院判企业赔钱!看似是“小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大隐患。我们用大白话总结关键点,帮您避开同类风险:
-
“代管不等于你说了算”——擅自处置必赔钱!
李某把塔吊存放在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双方虽没签书面协议,但公司承认收了设备。可公司偷偷以自己名义出租赚钱,还把租金揣进自己腰包。法院明确说:设备是李某花钱买的,所有权归李某,公司无权私自处理。即使设备后来报废了(双方都认账到2022年4月),公司也得按合理价值赔钱(本案赔了28700元)。
企业注意:客户把东西放你这儿,哪怕只是“临时存放”,也绝不能自作主张出租、变卖或挪用!否则一旦出事,轻则赔钱,重则吃官司。 -
“口头约定太危险”——不签合同=埋雷!
本案中,李某和公司只靠口头说“短期存放”,既没清点设备、也没签保管协议。结果公司辩称“设备是两堆零件,不知是否完整”,李某也难证明原物状态。法院只能按双方口头估算的价值判赔,李某原本要68500元,最后只拿到28700元——双方都吃亏!
企业注意:- 客户存放物品时,必须签书面保管协议,写清楚:物品明细、存放期限、能否使用、损坏赔偿标准。
- 定期拍照/录像留存证据,避免“说不清”。
- 别信“熟人好说话”,口头承诺在法庭上等于废纸!
-
“特种设备要特别小心”——备案不等于 ownership!
公司辩称塔吊是特种设备,备案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所有权归公司。法院直接驳回:李某付了钱、设备已交付,就是实际所有人。备案只是行政手续,不能改变买卖事实!
企业注意:- 卖特种设备(如起重机、电梯)时,务必在合同中写明“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并保留付款凭证。
- 代管这类设备,更要查清权属——别以为挂你公司名就能占为己有,法院只认“谁付钱谁所有”!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 存放物品前:签协议!写清物品名称、数量、价值、保管期限。
- ✅ 存放期间:定期和客户确认状态,别等放三年才想起来(本案存放超3年,公司还倒打一耙要“占地费”)。
- ✅ 物品报废时:立刻通知客户处理,别私自当废铁卖——本案公司按废铁价赔钱,就是血的教训!
记住:企业赚的是服务钱,不是“占便宜钱”。一时贪心处置客户财产,可能赔掉十倍利润!
作为企业“法律守门人”,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我们深知老板们怕“花冤枉钱”,因此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首月服务免费体验,真正解决问题再付费。从合同审核到纠纷预防,帮您把法律风险掐灭在萌芽中,让经营再无后顾之忧!(注:本文案例改编自公开判决,细节已做隐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