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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能仅以房款未收齐为由拒付销售佣金 - 新郑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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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企业因合同条款模糊而陷入纠纷的情况。今天分享的这个真实案例,特别适合房地产公司、销售代理公司参考——它清晰地告诉我们:合同里的支付条件写得不清不楚,后期追款可能血本无归。下面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子,帮您避开类似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077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新郑市某经纪有限公司和新郑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到11月签了多份《分销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新郑市某经纪有限公司帮新郑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卖房子,佣金分两笔付——客户签合同后30天内付80%,开发商收到客户全款(包括银行贷款)后再付20%。

新郑市某经纪有限公司开了总金额264,935元的发票,新郑市某开发有限公司陆续付了226,620元,还剩38,315元没给。开发商说:“有三名业主(王某梅、王某、李某奇)的房款没交全,按合同20%的佣金13,334.1元不能付,之前付的80%部分53,325.6元也得退回来!”

新郑市某经纪有限公司在打官司时主动说:“那13,334.1元我先不在这次要了,等房款收齐再另案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开发商必须付清剩余佣金24,980.9元,还要从起诉日(2024年8月14日)起按市场利率算利息;但驳回了原告其他要款请求。简单说:开发商输了一大半,得立刻掏钱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企业必须盯紧这3点!

这个案子表面是“谁欠谁钱”,核心问题其实是:合同条款写得太笼统,企业埋雷自己踩。法院为啥判开发商输?关键就三点:

  1. “收到全款才付佣金”是把双刃剑,用不好反伤自己
    开发商辩称“房款没收齐,所以不付20%佣金”,但合同没写清楚“全款”具体指什么(比如银行贷款算不算?业主分期交款怎么算?)。法院发现:开发商已付过大部分佣金,说明销售公司早就交齐了《客户成交确认单》和发票——这意味着合同义务已履行,开发商不能事后找借口赖账。
    ✅ 企业怎么办?
    签合同时,把支付条件写得像“说明书”一样具体:

    • ❌ 别写:“收到客户全款后支付”
    • ✅ 要写:“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到账后30日内支付,若因业主原因退房则佣金退回”
    • 特别提醒:房地产公司常犯的错是抄模板合同!务必根据项目特点加补充条款,比如“贷款审批失败是否算违约”。
  2. 证据链不完整=钱打水漂,小细节决定成败
    开发商还说:“销售公司没交《客户到访确认单》,证据不完整!”但法院翻出转账记录——所有付款都备注“服务费”,且金额和发票对得上。这等于开发商自己用行动承认了合同有效,再反悔也没用。
    ✅ 企业怎么办?

    • 销售方:每卖一套房,立刻让客户和开发商签书面确认单(哪怕微信截图也行),发票备注项目名称。
    • 开发商:付款时别乱写“服务费”,要写明“XX项目第X套佣金80%”,避免混淆。
    • 血泪教训:很多企业觉得“都是熟人,不用留痕”,结果打官司时说不清。记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都是证据
  3. 主动让步能止损,但别当“老好人”
    销售公司聪明在哪儿?它主动放弃争议的13,334.1元(等房款收齐再要),法院就只判开发商付剩余部分。但开发商死咬“可能退房”要回钱,却拿不出退房证据,法院直接驳回。
    ✅ 企业怎么办?

    • 遇到纠纷先算经济账:如果小额争议占总金额10%以下,不妨先让步(像本案销售公司),集中火力追大头。
    • 千万别学开发商:合同没约定“退房要退佣金”,却强行要求返款,既输官司又赔时间成本。

最后划重点

合同不是“走过场”,而是真金白银的护身符
支付条件写模糊 → 对方拖款有借口 → 企业垫资扛不住 → 最后只能打官司(赢了也耗3年!)。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律师,我建议企业:签合同前花1小时找专业律师把关,比事后花1年打官司划算10倍。我们专为企业提供高性价比的法律顾问服务——先试用核心条款审查,满意再付费,用通俗语言帮您堵住合同漏洞,避免重蹈本案覆辙。毕竟,省下的每一笔佣金,都是企业的净利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