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完成即应支付全款,逾期需付利息-新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85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8月22日,郑州某土有限公司与新郑某房有限公司签订了《新郑新城熙悦居大区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郑州某土有限公司承建新郑新区某路、文化路西熙悦居项目的土方工程。合同详细约定了工程内容、价款、结算方式等事项。其中特别约定:"土方工程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同时要求"乙方(施工方)在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发商)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合同签订后,郑州某土有限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2024年1月15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1763981.85元。截至2023年12月6日,新郑某房有限公司已通过转账、抵房等方式支付10461463.70元,尚欠1302518.15元未付。同日,郑州某土有限公司向新郑某房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302518.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郑州某土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新郑某房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02518.15元及从2024年1月15日起的利息。新郑某房有限公司对欠款本金无异议,但辩称"工程刚完成结算,还在合理付款账期内",且"公司经营困难",不应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新郑某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某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2518.15元及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8261元由新郑某房有限公司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付款时间陷阱"。许多企业主以为"工程结算完成"只是个时间节点,付款可以慢慢来,甚至认为"开发商经营困难"就能拖延付款。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合同约定就是"军令状",结算完成日就是付款"倒计时"的起点。
风险一:错误理解"合理账期"
新郑某房有限公司主张"2024年1月刚完成结算,还在合理账期内",但法院根本不认可这种说法。为什么?因为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结算完成,支付至100%",这意味着结算当天就该付清全款,不存在所谓的"宽限期"。现实中很多企业主口头承诺"过段时间付",但只要合同没约定宽限期,拖延一天就要多付一天利息。
风险二:忽视发票环节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施工方在结算当天就开具了全额发票,这成为法院认定"应付款日"的关键证据。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必须先开票,开发商才能付款。郑州某土有限公司做得非常规范,所有发票开具时间都有记录,特别是最后一笔欠款的发票就是在结算日当天开出的。反观一些企业,要么拖延开票,要么发票信息不全,结果给了对方拖延付款的借口。
风险三:把"经营困难"当挡箭牌
新郑某房有限公司提到"公司经营比较困难",想用这个理由拒付利息。但法院判决明确:经营状况不是违约的正当理由。企业经营有起有落很正常,但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如果你是开发商,遇到资金紧张,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就约定分期付款条款;如果你是施工方,发现甲方长期拖欠,要尽早采取法律手段,别等到对方"困难"成"破产"。
企业防范建议:
-
合同要写"死"付款时间:别用"及时付款""尽快支付"这种模糊表述,明确写成"结算完成后X个工作日内付清"。如果是施工方,尽量争取较短时间;如果是开发商,可约定合理期限但要具体。
-
发票管理要像"打卡"一样严格:施工方务必在约定时间开具合规发票,并保留送达证据(如微信截图、签收单);开发商收到发票后要及时验真,别以"正在审核"为由无限期拖延。
-
建立"结算-付款"联动机制: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同步启动结算和付款准备工作。施工方提前整理结算资料,开发商提前安排资金,避免结算完成后因内部流程导致拖延。
-
别轻信口头承诺:甲方说"下周付"但没写进补充协议?这不算数!所有变更都要书面确认,否则打官司时法院只看白纸黑字的合同。
特别提醒:建设工程领域有个"潜规则"——施工方怕得罪甲方不敢及时追款。但本案证明,依法主张权利完全正当。2024年新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更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delayed payments 超过30日,必须支付逾期利息。企业主们该醒醒了:拖欠工程款不是"行业惯例",而是实实在在的违约行为!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遇到类似咨询。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风险管理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模式——您可先体验基础法律体检服务,确认效果后再决定是否深化合作。让专业力量帮您把合同漏洞堵在签约前,把付款风险化解在纠纷前,这才是真正的企业"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