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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交强险拒赔成功案例-潜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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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0)汉民二终字第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9年3月9日,许某与中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签订了一份交强险合同:许某为其所有的鄂N01573号低速自卸货车投保,交纳保险费960元;合同约定责任限额为12.2万元(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3月10日0时起至2010年3月9日24时止。2009年10月27日,许某聘请的驾驶员丁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该车(超载且未保持安全车距),在247省道与运拖路交叉路口与张东亚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后座乘客曾建军、任红兵二人当场死亡。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丁某向二死者家属赔偿17万元。事后,许某向中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申请理赔11万元,但保险公司以“驾驶员丁某无有效驾驶证”为由拒绝赔付。许某起诉要求支付保险金,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11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无需支付保险金。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交强险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和运输类企业)常踩的“大坑”:无证驾驶出事后,交强险到底赔不赔? 一审法院判赔,二审却推翻,关键就在于对法规的精准理解。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兜底保险”,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但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比如驾驶证过期失效、未换证等),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垫付,且事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如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无需向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赔付。 本案中,丁某的驾驶证早在2003年就已过期,且超期一年未换证被注销,属于典型的“无证驾驶”。更关键的是,死者家属已通过丁某获得17万元赔偿,受害方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既无垫付抢救费的必要(事故当场致死,无抢救需求),也无需向车主许某支付死亡赔偿金。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别把“交强险”当“全赔险”:很多企业以为买了交强险就万事大吉,但像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保险公司对车主是免责的。运输公司必须严格审核驾驶员资质(比如定期检查驾驶证有效期),否则一旦出事,损失可能全部自担。
  2. 理赔时“先看法规,再看合同”:保险公司常因怕担责而盲目拒赔(如本案一审),或因不懂法而错误赔付。企业法务或顾问应熟读《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垫付仅限抢救费,且可追偿”的规则,避免因操作失误引发败诉。
  3. 证据保存是生命线:本案二审改判的关键,是查明了“驾驶证注销”和“受害方已获赔”两项事实。企业处理事故时,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驾驶证状态查询记录、赔偿协议),否则可能像一审被告一样“有理变没理”。

总结:交强险不是“免死金牌”,企业必须守住两个底线——驾驶员持证合规 + 受害方赔偿到位。否则,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可能全部转嫁到企业头上,轻则赔钱,重则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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