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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意外险被保险人范围包括受管理的施工人员-潜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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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8)鄂96民终4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8月5日,潜江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彩印公司")为了厂房扩建项目的安全保障,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一份《团体保险单(建工意外)》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医疗每人保险金50000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意外身故、伤残每人保险金500000元。投保人某彩印公司一次性缴纳保险费11550元。

2016年9月13日下午6时许,某彩印公司厂房扩建工地从事装模具的木工黄某国在下班途中,不慎从高空坠落致头部受伤,经潜江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某彩印公司支付医疗费用4699.19元。事故发生后,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某彩印公司与死者黄某国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一次性赔付曾某等四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0000元。后某彩印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长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长安保险公司以黄某国的行为不是在工作过程中,且未按照工地要求配戴安全帽,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拒赔。

一审法院判决长安保险公司向某彩印公司赔付保险金503679.35元。长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起看似简单的保险理赔纠纷,揭示了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和管理意外险时可能忽视的几个关键法律风险点,值得广大企业高度重视:

1. "劳动关系"不是意外险赔付的必要条件

很多企业误以为建筑施工意外险只保障与自己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但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被保险人范围不仅限于直接雇佣员工,只要是在施工现场受投保人管理的工作人员,即使通过其他公司派遣,也可能被认定为被保险人。黄某国虽然名义上与"中民某建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但实际在某彩印公司工地工作并接受其管理,因此被认定为适格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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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班途中"也可能属于"工作过程"

保险公司常以"事故不是在工作过程中"为由拒赔。但法院认为,下班途中的"收尾性工作"(如收拾工具、离开工作区域等)仍属于工作过程的一部分。黄某国在下班过程中于施工场地内发生意外,被认定为与施工有关的工作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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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盖了章"不等于"已告知"

本案中,虽然某彩印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盖章,但法院认为这仅能证明保险公司就保险内容进行了说明,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将完整的保险条款送达给了投保人。更麻烦的是,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保险条款,导致无法确定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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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先行赔付后如何拿回保险金

某彩印公司先行赔付了750000元(远超保险金额),并获得了家属同意将保险理赔款返还的书面承诺,因此法院认可某彩印公司有权获得保险金。但如果没有家属的书面同意,企业可能无法直接获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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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提醒

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意外险的初衷是为了转移风险,但如果对保险条款理解不透、投保范围界定不清、理赔流程不熟悉,反而可能陷入"买了保险却拿不到赔款"的困境。企业在投保前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被保险人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内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收集证据,按合同约定程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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