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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不还,保证人也要“背锅” - 潜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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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5民初16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王某雨于2021年7月20日向中国某行潜江市支行申请再就业担保贷款,该行经审查后,于2021年7月27日与王某雨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20万元,额度存续期36个月。同日,该行与郑某欢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由郑某欢为王某雨的债务提供担保。当日王某雨申请支用借款20万元,借据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2021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7日)、年利率5.35%,用途为“付田租、购买饲料”,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该行向王某雨指定账户发放了20万元借款。

王某雨属于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借款期内按年利率2.35%计息(享受财政贴息),但逾期后不再享受贴息。王某雨自2023年7月27日起未按约还款,截至2023年12月21日,尚欠本金161005.10元、罚息4080.34元。经催收无果后,该行将王某雨、郑某欢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1. 王某雨需返还剩余本金161005.10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23年12月21日为4080.34元;此后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35%×130%计算至还清);
  2. 郑某欢对王某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担保不是“免死金牌”,企业必须盯紧这三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胜诉,实则暴露了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在放贷中的致命盲区:以为签了担保合同就高枕无忧,结果“担保人比借款人还穷”!王某雨逾期后,银行拖了近10个月才起诉,而担保人郑某欢在判决书中连“职业”都写“不详”——这说明企业根本没核实担保人的真实还款能力!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

1. 担保人“纸糊的盔甲”,一捅就破

2. 逾期处理“拖拖拉拉”,雪球越滚越大

3. 政府贴息“画饼”,别当真

给老板们的“保命锦囊”

记住:担保合同不是“免死金牌”,而是“双刃剑”——用对了能收钱,用错了反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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