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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领工程款被认定为职务行为,企业需承担返还不当得利责任-无为不当得利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无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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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118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9年6月1日,巢湖某水公司无为分公司就泉塘镇村村通Ⅰ标工程与泉塘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村配套资金按5:3:2比例分三年付清。工程建设中经双方同意调整部分项目,工程于2009年12月22日竣工交付使用。2015年7月6日,巢湖某水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泉塘镇政府,法院认定Ⅰ标工程造价为1466889.1元,判决泉塘镇政府支付工程款939869.1元及利息。2017年5月17日,法院执行划扣泉塘镇政府135万元。此前,2009年至2011年期间,肖某本人及通过姚某、邾某在泉塘镇政府及村支部领取多笔工程款,包括:2009年10月29日姚某领取399000元、2010年1月31日姚某领取228000元、2009年9月4日肖某和姚某借款50000元等共计12笔款项。2017年5月4日,泉塘镇政府曾以不当得利起诉姚某和巢湖某水公司,法院认定姚某作为永恒某设公司员工领取工程款属职务行为,驳回原告诉求。

另查明,永恒某设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3日,肖某曾为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肖某山),姚某、邾某为公司员工。

法院判决结果:永恒某设公司需返还泉塘镇政府不当得利款542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驳回对肖某、邾某及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为员工职务行为"买单"的风险警示

这个案子最让人意外的是:员工私领工程款没交回公司,法院却判企业必须返还款项。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冤"——钱又没进公司账户,为什么要我们还?但法院的判决揭示了企业经营中极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

法院查明,姚某、邾某作为永恒某设公司员工,多次以公司名义向泉塘镇政府领取工程款(如2010年2月15日姚某领取399000元、2011年1月17日邾某等领取89240元等)。虽然这些钱可能没进公司账户,但只要员工的行为让对方有理由相信是代表公司,企业就必须承担责任。就像你让员工去收货款,他把钱揣自己兜里跑了,客户找你要钱——法院会说:"这是你内部管理问题,和客户无关!"

企业必须警惕三大风险点:

  1. "白条收款"埋雷
    案例中多笔款项仅凭借条、收条支付(如肖某打5万元借条称"安宁路预付款")。企业若允许员工随意打白条收款,一旦员工失联或挪用资金,企业将陷入"钱没收到却要还钱"的困境。建议:所有收款必须使用公司盖章的正式收据,严禁员工手写白条

  2. 内部管理漏洞对外无效
    永恒某设公司辩称"姚某没把钱转给我们",但法院指出:员工是否交钱是企业内部问题,不能对抗善意付款方。就像超市员工收了顾客钱没交柜台,顾客不会因此再付第二次。企业必须建立"收款-交款-记账"闭环流程,比如要求员工24小时内将款项转入公司指定账户并上传凭证。

  3. 证据缺失自吞苦果
    泉塘镇政府主张的121500元和112000元因无票据被驳回。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口头约定、现金支付、凭证缺失。本案中,工程款支付必须做到"三对应":拨款报告金额=发票金额=收款人签字凭证,缺一不可。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法律不会因"我不知道"而免除责任。企业把员工推到前台收款时,本质上是在签一张"无限责任担保书"——管好你的收款环节,就是守住企业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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