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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未付施工方可优先受偿-和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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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523民初4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7月14日,和县某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与中天某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和县某雀城一期项目三标段总承包工程发包给中天某设公司。合同约定:合同价61671951元,固定总价;工程于2017年9月12日开工,2019年11月25日竣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主体封顶后付合同总价款70%,竣工验收后付至90%,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全部付清。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工程质量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2021年1月20日,经某雀城公司委托的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为82768248.58元。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83158714.81元(含工程奖励390466.23元),应留质保金为4138412.43元(工程总价款的5%)。现某雀城公司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但质保金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和县某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天某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138412.4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1月29日起计算);中天某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4138412.43元范围内有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是"拖延付款"的挡箭牌!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只要留着质保金,就能逼着施工方随时回来修修补补,却不知道这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质保金期限必须明确,到期必须支付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全部付清"。工程2019年11月25日验收合格,两年后即2021年11月25日质保期满,被告却迟迟不付,最终不仅被判全额支付,还要额外支付逾期利息。企业要注意:质保金期限一旦届满,必须及时支付,否则不仅要付本金,还要支付"日息万分之五"左右的利息(按LPR计算),甚至可能面临工程被拍卖的风险!

风险二:质保金比例不是想留多少就留多少
本案中,双方按合同约定留了5%的质保金。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但实践中约定5%也常被认可。但企业要注意:如果约定比例过高(比如10%),法院可能认定无效,最终还是要退给你,反而白占用了对方资金。

风险三:最致命的风险——施工方优先受偿权
这才是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点!法院判决中天某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有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如果某雀城公司没钱付质保金,中天某设公司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拍卖这个楼盘,从卖房款里优先拿走400多万元!这比银行抵押贷款的受偿顺序还要靠前。很多房地产公司以为留着质保金是占便宜,殊不知可能让自己的楼盘面临被"半路截胡"的风险。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质保金期限要精确:别写"两年左右",必须写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30日",并做好到期提醒;
  2. 建立质保金台账:财务部门要像管理应收账款一样管理应付质保金,设置到期自动提醒;
  3. 优先考虑银行保函: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质保金,既保障质量维修,又避免资金占用风险;
  4. 到期前主动沟通:质保期满前1个月,主动联系施工方确认无遗留问题,及时支付避免纠纷;
  5. 千万别玩"消失战术":本案被告不到庭答辩,结果法院直接采信原告证据。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必须积极应诉!

很多老板觉得"质保金是最后的筹码",可以用来压施工方处理小问题。但法律上,质保金只用于重大质量问题,日常小维修不能扣留质保金。企业若滥用质保金条款,轻则支付高额利息,重则导致整个项目被拍卖,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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