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未授权音乐电视作品将承担赔偿责任 - 马鞍山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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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案号:(2022)皖05民初8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湖南快乐某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是《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2017快乐男声》《乘风破浪的姐姐》等52部音乐电视节目的版权拥有者。广州某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在卡拉OK场所使用这些节目的独家权利(包括复制权和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者。
含山县金某辉煌音乐会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节目放入自家点歌系统,供顾客付费点播使用。广州某声公司发现后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但该会所置之不理。
法院判决结果很直接:
- 金某辉煌会所必须立即删除点歌系统中的52部侵权节目;
- 赔偿广州某声公司经济损失416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 其他索赔请求被驳回。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点歌惹祸”?
这个案子看似只赔了4000多元,但背后藏着企业容易忽略的大风险:
1. “用了就赔钱”是铁律
很多老板觉得:“我只是放几首歌给顾客听,又不是卖盗版碟,能有多大问题?” 但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经营场所用点歌系统播放未授权节目(比如热门综艺、音乐视频),哪怕只放一首,就构成侵权。本案中会所放了52首歌,虽只判赔4160元,但若被多次起诉或歌曲数量庞大,赔偿可能滚雪球式增长——去年有类似案例赔了10万元!
2. “发函不理”等于火上浇油
广州某声公司发函警告后,会所选择“装没看见”。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这是“主观恶意”,直接导致赔偿金额上浮(否则可能只赔3000元)。企业收到侵权通知必须立即处理:要么下架歌曲,要么补办授权。拖延只会让损失翻倍!
3. 小成本藏着大隐患
有人觉得:“点歌系统是供应商装的,我不知情”。但法院认定:经营场所是最终使用者,必须对内容负责。就像饭店不能说“食材是供应商送的,我不知是否过期”一样。本案会所成立时间短、规模小,但照样被判侵权——小企业反而更容易被盯上,因为维权成本低!
✅ 企业自保三步法
- 定期“查歌单”:每季度让点歌系统供应商提供授权清单,核对热门节目(如《乘风破浪的姐姐》这类综艺)是否在列。
- 签合同防甩锅:和点歌设备商签约时,必须写明“若因内容侵权导致损失,由供应商全额赔偿”。
- 收到警告别硬扛:先暂停涉事歌曲,再联系版权方协商。本案若会所及时删除歌曲,可能只需象征性赔偿几百元。
真实教训:某KTV曾因10首未授权歌曲被索赔5万元,老板哭诉“就赚了3万营业额”,结果赔光半年利润。别让一首歌毁掉一年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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