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中约定过高违约金法院可能只支持法定上限-广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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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882民初121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7月5日,被告储某与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储某从某公司租赁皖P1××**大众牌汽车一辆,租车期限自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9月25日,月租价为6500元,承租方承担损坏车辆及附件的一切费用,并约定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违约方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截至2024年9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田某向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所欠租车款6900元定于2024年9月23日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0.42%支付违约金。此后经双方再次结算,确认二被告除余欠的6900元外,还欠原告修理费450元以及24日、25日的租金440元,上述欠款合计7790元。
法院判决结果:二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7790元及利息(以6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违约金不是想约定多少就多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法院不会无条件支持"天价"违约金。本案中,被告田某在欠条中承诺"每天按欠款金额的0.42%支付违约金",换算成年化利率高达153.3%(0.42%×365天),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目前约为14%左右)。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高额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应当以补偿损失为主,惩罚为辅。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法院认为LPR四倍已经足以弥补损失,因此调低了违约金标准。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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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定违约金:在签订合同时,违约金标准应控制在LPR四倍以内(目前约14%左右),避免约定过高导致法院不予支持。记住:违约金不是"惩罚工具",而是"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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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租赁合同、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企业务必养成"交易留痕"的好习惯,特别是金额确认、还款承诺等关键环节,一定要有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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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约定维权成本: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这让原告成功追回了1000元律师费。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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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书面确认债务:本案中,被告田某(储某的配偶)出具欠条的行为,使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企业对长期合作客户,建议定期进行书面结算确认,特别是当交易对象发生变更或增加时,务必取得书面确认,避免日后追责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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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忽视小额债务:本案争议金额仅7790元,但企业坚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获得胜诉。很多企业认为"金额小不值得打官司",实际上,小额债务的及时清收不仅能挽回损失,更能树立企业守法经营、维护权益的形象,对其他客户也是警示。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主认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但合同条款的质量和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留同样重要。就像本案,如果原告没有让被告出具欠条,或者欠条中没有明确违约金条款,可能连LPR四倍的利息都难以获得支持。
四、企业法律风险早预防,经营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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