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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约需自担货款责任-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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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08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李某军在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订购不同类型的布匹共计7008元;2024年6月11日,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委托河南某有限公司向李某军托运了该批货物。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8月4日期间,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军(微信备注:金某床垫~安徽蒙城)催要货款,其中2024年10月30日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向李某军发送:"老板,一张单货款安排一下,共计7008元……都这么长时间了,该结了";2024年11月3日的聊天内容为:"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货款安排一下,老板,咋回事李某军:好的";2024年12月25日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发送:"老板,货款安排一下,7008元,清账了。";2025年5月20日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向李某军发送河南某有限公司托运凭证图片一张并发送:"最后一次警告再不给等着起诉吧";2025年8月4日的聊天内容为:"(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发送法院传票图片一张)李某军:不传票也给你!……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传票你收到了吧再给你沟通一下你现在清下账7008元我们就撤诉,到时败诉了,所有费用还是你给。李某军:这两天给你。"现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以下余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另查明,安徽某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5日,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军,股东为李某军(持股50%)、刘某(持股50%)。

法院判决:李某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货款70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5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要求安徽某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一个常见误区:以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其实大错特错!

这个案件最值得企业主警惕的点是:虽然李某军是安徽某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因为他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一直以"个人"身份沟通,没有告诉卖方"我是代表公司来买货的",法院最终认定这是他个人的买卖行为,货款要由他个人掏腰包,公司完全不用负责!

对企业来说,这暴露了两个方向的重大风险:

对买方企业(如安徽某宝有限公司)的风险

表面上看,公司不用付钱好像"捡了便宜",但实际上隐患很大:

对卖方企业(如新郑市某盛剪花商行)的风险

这才是更普遍、更危险的情况!

为什么法院这么判?关键就在这三点:

  1. 李某军从未在微信中表明"我是代表安徽某宝有限公司"
  2. 交易全程使用个人微信沟通,备注也是"金某床垫~安徽蒙城"而非公司名称
  3. 催款过程中李某军始终以"老板"身份回应,未提及公司

企业必学的3个防范技巧(超实用):

  1. "一句话"防风险
    无论是买还是卖,第一次谈生意时一定要说清楚:
    "我是代表[XX公司]和您洽谈"或"请问您是个人购买还是代表公司?"
    (微信聊天保存好这句话,关键时刻就是救命稻草!)

  2. 小额交易也别"随便"
    很多老板觉得"就几千块钱,不用签合同",但本案7008元就闹上了法庭!
    ✅ 正确做法:微信下单后补发电子订单,写明"安徽某宝有限公司采购"
    ✅ 更稳妥:用企业微信沟通,头像和昵称明确标注公司名称

  3. 法定代表人特别注意
    如果您是公司老板亲自谈业务:

    • 签字时务必写"代表XX公司"
    • 付款用公司账户而非个人微信
    • 货单上加盖公司收货章
      (记住:您穿西装时是老板,但不代表每句话都是"公司行为")

真实案例教训:
去年有家建材公司吃了同样亏——老板用微信说"给我送10吨钢材",供应商送到后老板耍赖说"那是我个人装修用的"。因无证据证明是公司行为,法院判老板个人付钱,但老板早已转移财产,供应商血本无归!

最后提醒:
生意场上"讲人情"不如"讲规矩"。看似麻烦的步骤,恰恰是保护企业的防火墙。特别是小微企业,经不起一次货款损失,规范签约习惯就是最好的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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