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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员工工作不构成劳动关系,企业未签合同赔偿请求因时效过期无效-宜都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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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0581民初13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王某从2009年开始到湖北宜都某达陶瓷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成型操作工,工资按件计算,由公司财务人员按月转至王某银行卡。2015年1月20日王某年满50周岁,此后仍在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30日,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此后未到公司工作,也未履行请假手续。2021年3月26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王某随后起诉,要求公司赔偿22个月工资共99616元(主张因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工作松散,考勤显示工日差异大(如2020年8月工作31天、9月仅16天);工资发放时间、数额均不固定;2015年超龄后仍继续工作。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未签合同”和“超龄用工”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两个致命风险点,企业主千万要警惕:

1. 员工超过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不等于“劳动关系”
法院明确指出:王某2015年满50周岁(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还在公司干活,也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为什么?

2. 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年后就“过期作废”
王某主张“公司11年没签合同,应赔22个月工资”,但法院直接驳回——因为申请仲裁的时间太晚了

总结一句话
员工超龄后松散管理不构成劳动关系,但企业若平时不规范操作(如考勤混乱、合同缺失),一旦出事——小则赔钱,大则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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