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商标商品需承担赔偿责任-宜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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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19)鄂05知民初12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厦门某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成为第3192360号"暴龙"商标转让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太阳镜等。厦门某瑞公司同时亦是第10689490号"BOLON"商标的专用权人。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厦门某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7月7日,公证人员陪同厦门某瑞公司代理人来到位于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大同路的"大某明眼镜"店,购买了一副眼镜,支付350元,取得验光处方及配装眼镜检验报告一张。经当庭拆封,被诉侵权商品镜腿外侧有"BOLON"标识,镜腿内侧有"暴龙"标识,但右镜腿内侧并无正品应有的12位防伪码。
宜都枝城大某明眼镜店成立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经营者为张某华。根据该店提供并经认可的武汉某豪光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并无暴龙2188型号太阳镜的进购记录。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宜都枝城大某明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厦门某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同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50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正规经营的眼镜店,如果销售了假冒商标的商品,不管主观上是否知情,都可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为什么眼镜店要赔钱?主要有三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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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的是正品"的辩解不成立:眼镜店辩称自己卖的是从武汉某豪光学商贸有限公司进货的正品,但提供的销售清单中根本没有涉案的2188型号太阳镜记录。法院认为,即使平时进货渠道正规,但如果不能证明这一副具体眼镜的合法来源,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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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取证很难推翻:厦门某瑞公司通过公证处取证购买过程,这种证据法律效力很高。眼镜店质疑公证过程有问题,但拿不出相反证据证明,所以法院采信了公证证据。这提醒我们:一旦被公证取证,想推翻几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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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辨别有标准:正品暴龙眼镜右镜腿内侧应有12位防伪码,可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被诉侵权商品没有这个防伪码,直接证明是假货。作为销售商,不懂识别商品真伪特征是重大风险。
给企业的三点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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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物一码"进货台账:进货时不仅要记录供应商信息,更要详细记录每件商品的型号、批次、防伪标识等信息。就像本案中,如果眼镜店能证明这副2188型号眼镜确实有进货记录和防伪码,就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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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识别真假特征:对于销售的品牌商品,特别是知名品牌,要主动了解其真伪辨别方法。可以联系品牌方获取培训,或者在进货时要求供应商提供鉴别指南。别等到被起诉了才说"不知道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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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合同要加"知识产权保证"条款: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供应商保证所供商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如因商品侵权导致买方损失,由供应商全额赔偿"。这样即使你被起诉,也能向供应商追偿。
很多小微企业老板常犯的错误是:"我卖了这么多年都没事,这次肯定也没问题"。但法律风险往往就在不经意间爆发。一旦被认定侵权,不仅要赔偿权利人损失,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成本,得不偿失。
作为企业经营者,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定期检查进货渠道、完善销售记录、学习知识产权常识,这些看似繁琐的工作,能避免数万元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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