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转让不能随意抵销租金债务-潜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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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2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2日,方某云、雷某与潜江某乙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道路广华新天地项目1幢312铺。就该商铺的运营管理,方某云、雷某与潜江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了《产权商铺租赁及委托租赁管理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其中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免租金,之后分四次支付租金:2022年12月1日8470元、2023年5月31日8470元、2023年12月1日9882元、2024年5月31日9882元。合同签订后,潜江某甲有限公司接管了商铺,但一直未支付任何租金。
另查明,方某云、雷某与潜江某乙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某云、雷某应于2019年6月24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2万元,余款12万元通过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但余款12万元至今未办理商业贷款。潜江某甲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声称潜江某乙有限公司已将方某云、雷某欠付的12万元购房款债权转让给该公司,欲以此抵销租金债务。
法院判决:确认方某云、雷某与潜江某甲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5月31日到期终止;潜江某甲有限公司向方某云、雷某支付租金36704元及违约金2579.99元;驳回方某云、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潜江某甲有限公司的上诉。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不能想当然地用自己"买到"的债权去抵销对方欠你的钱!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我花低价买了别人的债权,就可以直接用来抵销对方欠我的款项",这种想法非常危险,很可能像本案中的潜江某甲有限公司一样,白白打了官司还输了钱。
为什么不能随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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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对不上":就像不能用"买菜钱"抵"房贷"一样,法律要求用来抵销的两笔债务必须"性质相同、到期时间相近"。本案中,潜江某甲有限公司欠的租金是"到期必须付的现钱",而它声称受让的12万元债权却是需要通过"商业贷款"方式支付的,付款方式完全不同,所以法院说这两笔钱"对不上",不能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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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法律规定,别人把债权转让给你,必须正式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潜江某甲有限公司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没证据证明他们及时通知了方某云、雷某。一审法院因此不认可这个抵销主张。(二审法院认为后来通过法院质证算是一种通知,但即便通知了,抵销还是不成立,因为第一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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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不是"万能钥匙":有些企业以为"我买了你的债权,我就能抵销你欠我的钱",但法律有严格限制。本案中,方某云、雷某辩称是因为潜江某乙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商业贷款,这个理由如果成立,他们就可以向新债权人(潜江某甲有限公司)主张同样的抗辩,相当于这个债权本身就有"瑕疵",不能拿来抵销。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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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就想好"抵销"问题:如果将来可能需要用债权抵销债务,一定要在原始合同里写清楚"允许以XX方式、XX类型的债权进行抵销",避免日后扯皮。比如可以约定:"若乙方欠付租金,甲方有权从其应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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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要"三步走":拿到债权转让协议后,必须:
- 第一步:确认原债权人已书面通知债务人
- 第二步:自己再书面通知债务人一次
- 第三步:保留所有通知证据(快递单、签收回执、邮件截图等)
少走一步,抵销就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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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等官司来了才"找补":本案中潜江某甲有限公司最大的失误是:一审开庭时没来!他们说自己"不会用手机看电子传票"、"记错了时间"。但法院认为:企业有义务关注诉讼进程,不来应诉就是放弃权利。等到一审判决后才提交证据,为时已晚。记住:收到法院传票,再忙也要安排人去应诉,哪怕只是去说"我需要时间准备"!
特别提醒房地产相关企业:售后返租模式(买房送返租)风险很高!很多开发商用这种模式卖房,但后期运营公司(像本案的潜江某甲有限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就会拖欠租金。建议:
- 购房者要查清运营公司资质和财务状况
- 运营公司要确保有足够现金流支付租金
- 开发商最好提供连带担保,别让购房者直接跟空壳运营公司签合同
专业法律顾问,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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