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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未约定税金由谁承担?发包方无权擅自扣款-潜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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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6民终45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潜江某丙公司将总厂办公大楼玻璃幕墙及外墙维修等工程发包给潜江某乙公司总承包施工。潜江某乙公司承接后,与湖北某甲公司签订四份材料采购合同(如乳胶漆、门窗等),总金额270余万元。湖北某甲公司按约供货完毕,双方结算后,潜江某乙公司支付了材料款239万余元。供货过程中,潜江某乙公司又要求湖北某甲公司额外施工安装玻璃幕墙、门窗、石材等项目,并承诺安装费单独结算。湖北某甲公司完成安装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算,漏报了部分工程款4.6万余元,潜江某乙公司确认实际应付3.6万余元。2019年,潜江某丙公司通知湖北某甲公司施工电梯钢结构工程,核算价款19万余元,潜江某乙公司已付10万元,下欠9万余元。经鉴定,湖北某甲公司完成的安装施工价款为59.1万余元(含税金5.3万余元)。需注意,湖北某甲公司当时不具有施工资质,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法院判决:潜江某乙公司需向湖北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1.8万余元(含漏报工程款3.6万余元、电梯款9万余元、安装费59.1万余元),潜江某丙公司在5.3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表面是“工程款该付多少”,实则暴露出企业常见的两大“坑”:税金没说清,发包方乱扣钱;材料和施工混为一谈,白掏冤枉钱。法院一锤定音:

  1. 税金谁交?合同没写清楚,发包方不能自己扣!
    潜江某乙公司主张:“我替湖北某甲公司交了税,欠款里得扣掉!”但法院发现,双方签合同时根本没提税金由谁承担。而实际操作中,湖北某甲公司每次收款都开了发票并自己缴税(比如之前收10万元时,主动交了税才开发票)。法律明确规定:开发票的一方就是交税主体。发包方不能事后说“我帮你交了”,就从工程款里硬扣。企业教训:签合同时必须写明“税金包含在总价里,由哪方承担”,否则像潜江某乙公司一样,既白付了税,又败诉赔钱。

  2. 材料采购和施工安装,必须分开算账!
    潜江某乙公司狡辩:“安装费早混在材料款里付过了!”理由是材料结算价比预算高,还签了“材料合同”付了86万余元。但法院一查:材料合同单价虚高、材料明细造假,明显是用假材料合同掩盖真施工费。更关键的是,双方有书面约定“安装费单独结算”。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和施工合同是两码事,钱必须分两笔付。企业教训:千万别为图省事把采购和施工“打包”签合同!否则像本案,发包方多付了材料款,施工费还得再掏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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