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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保证期间将导致担保权益彻底丧失-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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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32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6日,天门市某甲厂与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99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年利率6.5%,期限12个月,未按期还款加收50%罚息。同日,天门市某乙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3年。
2019年3月5日,某甲厂与某乙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若某乙公司代偿,某甲厂需偿还代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同日,钟某、李某、钟某某(注:按规则改写人名)向某乙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承诺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湖北某网具股份有限公司(注:按规则改写公司名)与某乙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以公司名下土地作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9年3月16日,银行向某甲厂放款299万元。借款到期后,某甲厂未还款。2021年6月30日,某乙公司代偿本金299万元,扣减某甲厂缴纳的60万元保证金,尚余239万元债权。2022年7月14日,某乙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天门市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按规则改写公司名),并于7月21日在《天门日报》发布公告通知债务人。2024年5月,双方再次登报催收。此后,各被告均未还款,某甲资产管理公司遂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天门市某甲厂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3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3.8%计算);但驳回原告要求钟某、李某、钟某某及湖北某网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理由是反担保保证期间已过、抵押未登记。

三、核心风险警示:保证期间过期=担保权益自动"失效"!

本案最致命的教训是:企业追债时若错过保证期间,担保人将彻底免责。具体来说:

  1. 保证期间是"权利保质期",过期作废
    法律规定,若反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从担保人实际代偿之日起算6个月(本案中为2021年6月30日至12月30日)。但某乙公司直到2022年7月才通过公告转让债权,早已超过6个月期限。法院明确指出:"保证期间经过后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已依法消灭"。通俗讲,就像食品过了保质期,再美味也不能吃——担保权益过了"保质期",再有力的合同也无效!

  2. 债权转让≠延长保证期间
    很多企业误以为:"我把债权卖给别人,保证人还得继续负责"。本案原告正是栽在这里!债权转让后,原保证期间不会重新计算。某乙公司转让债权时已超期,新债权人某甲资产管理公司自然无法要求钟某等人担责。

  3. 抵押不登记=白纸一张
    湖北某网具公司虽签了抵押合同,但因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法院直接认定"抵押权未设立"。这意味着:即便土地值1000万,原告也无权优先受偿!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本案中,原告本可全额追回370万元,却因忽视保证期间和抵押登记,白白损失239万元担保权益。企业经营中,担保不是"万能护身符",而是需要精细维护的"易碎品"——稍有疏忽,百万债权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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