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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工程时责任主体不明晰,企业可能背负巨额债务-天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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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9006民初40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7月24日,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熊某军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内部责任合同》,约定:甲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由乙方(项目经理部)实行内部承包;工程项目为天门市竟陵至多宝公路改建工程施工08标段;工程合同造价41396741元;乙方代表甲方实施项目施工和管理;甲方按工程结算造价1.5%收取工程管理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双方还签订《公章使用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提供"云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门市竟陵至多宝公路改建工程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印章1枚,该印章严禁签订各类合同。为工程管理需要,熊某军和其合伙人胡某祥雇请易某成作为项目负责人。

2018年7月3日,受熊某军的委托,易某成代表某甲公司与天门某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稀浆封层、透层、粘层、同步封层施工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担稀浆封层、透层、粘层、同步封层的施工;工程地点为荷沙线08合同段;工程数量为92000平方米(暂定);透层油1.5元/平方米,稀浆封层5.5元/平方米,粘层1元/平方米,乙方提供乳化沥青、70#道路沥青、石粉,甲方提供水、电,如甲方需开票,只提供3%材料发票;乙方施工完左(右)幅后,甲方按完工的工程量支付50%工程款给乙方,油面铺筑完工后,甲方应付清所有的工程款;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3天内对质量无意见,表示工程合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某乙公司组织人员、购买材料进行施工,还根据要求增加施工了一部分工程。

2018年11月10日,易某成在《完工证》项目经理处签字,载明:稀浆封层,工程量91102平方米,单价8元/平方米,金额为728800元。同年11月12日,易某成又在另一份《完工证》上签字,载明:做油封层,工程量14.62度,单价3500元/吨,金额51170元。

2018年9月6日,胡某祥支付某乙公司10万元工程款。此后,某乙公司多次在春节时向易某成催讨工程款。2023年、2024年,某乙公司还向熊某军和某甲公司催讨工程款。

另查明,2016年12月8日,天门某管理处与某甲公司签订1份《合同协议书》,将第08合同段K24+700至K29+600沥青路面工程(含合同段内路基、路面、桥涵等所有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发包给某甲公司,签约合同价为41396741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679970元及利息,天门某管理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与熊某军、胡某祥成立转包关系,易某成系代表熊某军、胡某祥签订协议,合同主体为熊某军、胡某祥与某乙公司,改判由熊某军、胡某祥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天门某管理处在欠付某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转包工程时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可能面临"替人背债"的巨大风险!

风险点一:转包行为模糊不清,导致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本案中,某甲公司与熊某军、胡某祥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内部责任合同》,但双方均认可熊某军、胡某祥并非公司员工。二审法院认定这实际上是转包关系而非内部承包。许多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用"内部承包"的名义进行转包,结果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实质情况认定为转包,导致企业仍需承担一定责任。

风险点二:项目部印章管理不严,引发表见代理风险

某甲公司虽然与熊某军签订协议禁止用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却将印章交给了熊某军。当易某成拿着这个印章与某乙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审法院就认定这构成表见代理,某甲公司要承担责任。虽然二审改判了,但这说明印章管理不严会带来极大风险。

风险点三:未明确合同关系,让第三方有机可乘

某乙公司明明是与熊某军、胡某祥实际建立的合同关系,却同时起诉了某甲公司。因为某甲公司是工程的名义承包人,某乙公司就试图将责任推给实力更强的某甲公司。如果企业转包时不明确告知下游分包商真正的责任主体,就可能成为"冤大头"。

企业防范建议:

  1. 规范转包行为,避免"假内部真转包"
    如果确实需要将部分工程交给他人实施,应签订明确的分包合同而非"内部承包"合同,并确保分包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必须由本企业完成的核心工程,绝不转包。

  2. 严格管理项目部印章,杜绝"印章乱飞"
    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工程技术资料等内部文件,严禁用于签订合同、财务结算等对外行为。建议采取"一项目一印章"制度,并在印章上明确标注"仅限工程技术资料使用,不得签订合同"字样。

  3. 明确告知第三方真正的交易主体
    当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时,应书面告知下游分包商、供应商真实的交易主体是谁,并要求他们直接与该主体签订合同。可以在项目现场公示分包情况,避免第三方误认为与你公司直接交易。

  4. 建立合同审核机制,防止"越权代理"
    所有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公司法务或授权人员审核。对于项目部人员的授权,应明确具体范围和期限,并定期检查授权执行情况。

  5. 及时结算付款,保留完整证据链
    本案中,胡某祥已支付10万元工程款,但未及时结算剩余款项,导致纠纷发生。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支付流程,每笔付款都要有相应凭证,并定期与各方核对账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认为"我只是收点管理费,工程是别人做的,出了问题跟我没关系",这种想法非常危险!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责任归属,企业很难完全置身事外。务必在转包或分包时做好风险隔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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