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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个人起诉开发商侵占公共区域需充分举证,否则败诉-当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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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案号:(2021)鄂05民终29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朱某系"当阳盛和广场"4-2-503业主,当阳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小区现由当阳市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20年12月10日,当阳市盛和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朱某是业委会成员之一。

朱某起诉要求:

  1. 当阳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全体业主移交638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2. 拆除小区外围占用公共区域的停车场;
  3. 移交12424平方米地库(含人防工程)。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提交的《当阳市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报表》复印件、小区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管理用房、外围区域及地库属于业主共有且被开发商占用。同时,朱某承认开发商在交房时已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物业公司。因此,一审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朱某补充提交了规划图纸、照片等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仍无法证明公共区域权属归业主。二审维持原判,朱某需自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问题很清晰:业主个人告开发商"占公共区域",法院只看证据!
本案中,朱某作为业主兼业委会成员,起诉理由看似合理,但法院为何两次都判他败诉?关键就两点:

  1. 个人无权代表全体业主
    小区公共区域(如物业用房、地库、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朱某以个人名义起诉,就像"一个人代替全班同学告老师"——法院会问:"其他业主同意你代表他们吗?" 除非是紧急情况,否则必须由业委会或2/3以上业主共同决定才能起诉。当阳某和公司辩称"朱某可通过业委会起诉"完全合法,这是企业最有力的防御点。

  2. 证据不足等于没道理
    朱某反复强调"规划图显示公共区域归业主",但法院只认"谁主张谁举证":

    • 他提交的规划图纸是复印件,无法核实真伪;
    • 他说开发商占用了物业用房,却拿不出开发商当前占用的现场照片或合同;
    • 地库权属争议中,他仅以"开发商没产权证"就主张归业主,但法律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地库产权归国家,开发商有使用权(需看当地政策),普通地库则需看购房合同约定。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移交公共区域时必须"全程留痕"
交房时,和物业公司签好《移交确认书》,写明移交内容(如"物业用房638㎡,含A栋1-2层")、时间、双方签字盖章,并拍照录像。本案中,当阳某和公司因能证明"已移交给苏某物业"而胜诉,这就是铁证!

提前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权属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写清:

遇到业主投诉先走"协商程序"
本案中,社区、业委会多次组织协调会,但当阳某和公司坚持称"物业用房归我所有"。大忌! 即便企业有理,也应主动配合业委会查证。若协商不成,业委会可能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这时企业拿出移交记录+合同约定,胜算高90%;若强硬对抗,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导致集体诉讼。

一句话总结风险点
业主个人告不倒你,但业委会集体行动能掀翻船! 企业只要做到"移交留痕+合同写清+配合协商",90%的公共区域纠纷都能化解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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