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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不可自行主张,法院依法按3 7划分-当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当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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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19)鄂0582民初250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8月2日5时8分许,蒋某驾驶鄂A轻型箱式货车,载胡某一行二人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福银向1172KM+400M附近时,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黑A重型半挂牵引车黑E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蒋某、胡某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两车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蒋某、李某均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鄂A轻型箱式货车登记车主为武汉某翼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1600元。2019年9月15日,经湖北某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鄂A轻型箱式货车车辆损失金额为618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500元。2019年9月19日,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61800元。鄂A轻型箱式货车在财保当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8万元,约定了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黑A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李某,该车在财保阿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黑E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车主为大庆某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武汉某翼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64900元(包括车辆修理费61800元,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16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0%即194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剩余的45430元。大庆某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李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有法定标准,企业不能自行主张!

很多企业老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会想当然地认为"主次责任"就是自己承担60%、对方承担40%,或者反过来。但这个案例清楚地告诉我们:法院在划分主次责任时,通常按照7:3的比例来确定,即主要责任方承担70%,次要责任方承担30%。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6:4比例划分责任(即次要责任方承担40%),但法院明确指出"未提交相应依据且与司法实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最终依法按30%确定了次要责任方的赔偿比例。

这个判决对企业有三点重要警示:

1. 责任比例不能"讨价还价",必须依法确定
企业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责任比例。主次责任的划分有明确的司法实践标准,一般是7:3或8:2,不会因为企业单方面主张而改变。企业在处理事故时,应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基础,不要自行设定比例要求。

2. 保险理赔范围比想象的更广
本案中,原告支付的施救费1600元和评估费1500元都被法院认定为应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辩称"施救费、评估费系间接损失,不是赔偿范围"的意见被法院驳回,因为这些是"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必要、合理的费用"。这提醒企业:购买车损险时,不仅要关注车辆修理费,还应了解施救费、评估费等必要费用也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3. 投保时必须看清保险条款细节
本案中,武汉某翼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车损险,这在理赔时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企业投保时选择了"计免赔率",那么在理赔时可能还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企业购买保险前,一定要让专业人士解释清楚各种条款的区别,避免"买了保险却赔不了"的情况。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看似简单,但其中的法律细节往往决定企业能否顺利获得理赔。企业主不要凭经验办事,而应依靠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小失大。

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业服务助您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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