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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了和解协议却不履行?小心利息翻倍和无限责任!-钟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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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881民初48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钟祥三和某有限公司作为供方向湖北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蒸压灰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湖北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需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因货款问题,钟祥三和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2022年12月12日,双方自行对所欠货款进行结算,并达成和解协议,载明“一、湖北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钟祥三和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3846.4元、诉讼费用3300元,合计117246.4元,承诺于2023年1月10日前付款33846.4元,2023年4月1日前付款4万元,2023年9月1日前付款4万元;二、若未按期履行,则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年息12%标准支付本金113846.4元的利息;三、湖北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自愿为前述债务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钟祥三和某有限公司撤诉,但湖北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李某均未按协议内容支付款项,故钟祥三和某有限公司再次起诉。

法院判决:1. 湖北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钟祥三和某有限公司117146.4元;2. 湖北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13846.4元为基数,年利率12%,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3. 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只有在对湖北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两个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和解协议当儿戏担保条款写模糊。很多老板以为“签个和解协议只是缓一缓”,结果利息越滚越高;也有人让老板个人签字担保,却不知道“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天壤之别!

第一个坑:和解协议不是“免死金牌”,而是“加急催款单”
本案中,湖北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1万多元,本可通过分期付款解决,但因拖延不付,不仅本金要还,还得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算下来一年光利息就1万多元)。更糟的是,原告起诉时本金加利息已近20万元!关键提醒:和解协议一旦签字,就和法院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企业如果签了还款计划却做不到,轻则多付高额利息,重则被冻结账户、查封财产。建议:签协议前务必盘清自己的“家底”,做不到的承诺宁可不签;作为债权人,则要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和“加速到期条款”(比如一期不付,全款立刻到期)。

第二个坑:担保人签字≠人财两保,模糊表述可能“竹篮打水”
本案最典型的教训是李某作为公司老板签字担保,但协议只写“自愿提供担保”,没写明是“连带责任”。结果法院认定为“一般保证”,意味着钟祥三和某有限公司必须先起诉公司、执行公司财产后,才能找李某个人要钱。关键提醒:如果担保条款写“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告公司+老板个人;如果只写“担保”,默认是“一般保证”,追债时间至少多拖半年!建议:作为债权人,务必在协议中写清“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作为债务人老板,千万别轻易用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背锅,签字前必须让律师审核条款。

给企业的三句大实话

  1. “缓一缓”可能变成“亏一截”:和解协议不是拖延战术,签了就要守信,否则利息可能翻倍!
  2. “担保”二字要写透:让老板个人担保?必须明确写“连带责任”,否则等于白签!
  3. “撤诉不等于完事”:本案原告第一次撤诉后,对方仍不付款,反而导致损失扩大。和解后建议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直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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