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擅自扣留承包商结算款抵偿工伤赔偿无效-阳新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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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108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7月22日,任某(乙方)与阳新某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某档口经营协议》和《某档口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将阳新某校食堂窗口承包给乙方经营,经营期限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甲方每月按乙方总营业额的20%提取管理费;甲方代收营业款扣除费用后,余款每月15日返还给乙方;双方设立50000元风险保证金,用于抵扣乙方经营中产生的经济和管理责任;协议还约定,因乙方经营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代为承担的,乙方应全额返还;乙方经营中出现员工伤亡,由乙方负全责。2023年7月15日,双方续签协议。
2023年5月6日,任某档口雇佣的员工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因任某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死者家属以阳新某乙管理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2024年7月5日,经阳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阳新某乙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80万元。该公司履行赔偿后,认为任某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强行扣留任某2023年4月至7月的结算款129698.13元,拒不支付。任某多次催讨无果,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阳新某乙管理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向任某支付结算款129698.13元,但驳回了任某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不能因为“自己赔了钱”,就私自扣下承包商的结算款来抵账! 阳新某乙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员工工伤是任某雇人不当造成的,自己赔了80万,理应用任某的结算款“填坑”。但法院明确指出:工伤赔偿和结算款是两码事!前者是劳动纠纷,后者是合同付款义务,企业无权“自己动手”扣钱,必须通过起诉等法律程序另行解决。
对企业来说,这暴露了三大法律风险,必须警惕:
- “擅自扣款”等于违约:合同里再写“乙方负责员工伤亡”,也不代表企业能直接扣钱。就像你借钱给朋友,不能因为他家漏水就顺手搬走他家的电视抵债——这得找法院裁决。本案中,阳新某乙公司明明签了协议要按时返还款项,却因工伤赔偿问题扣钱,结果被法院判赔12万多元,还白搭了1400多元诉讼费。
- 合同条款≠“尚方宝剑”:很多企业觉得,合同里写了“乙方全责”“甲方有权扣款”,就能高枕无忧。但法院说了,这类条款只约束双方责任划分,不能跳过法律程序直接执行。比如协议约定“风险保证金用于抵扣责任”,但保证金是5万,工伤赔了80万,企业想用结算款补足?不行!必须先起诉确认责任,再申请强制执行。
- “省事”反而更费钱:企业常想“小事私下解决”,结果把简单问题搞复杂。阳新某乙公司如果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完全可以同步做两件事:一是按时付清结算款避免违约;二是立刻起诉任某追偿工伤损失。现在倒好,赔了结算款不说,80万工伤赔偿还得另打官司追讨,时间、精力、律师费全浪费了。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签合同时“留一手”:明确约定“发生第三方索赔时,乙方需在X日内配合提供材料,否则甲方可暂停付款”,但必须注明“暂停需书面通知,且最长不超过30天”,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扣款。
- 出事后“走正道”:一旦涉及工伤、赔偿等纠纷,立刻停手别乱动!先固定证据(如协议、付款记录),再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记住:法律只保护“按程序办事”的人,不保护“自以为是”的扣款。
- 日常多“查漏洞”:定期让专业律师审核承包类合同,重点看责任划分、付款条件、争议解决条款。很多企业吃亏在“模板合同乱套用”,比如本案中协议没写清“工伤追偿的具体流程”,导致企业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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