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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将面临高额赔偿-阳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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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4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10月9日,被告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谈某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阳新县兴国镇水产大世界莲花铭苑住宅楼一单元603号房(建造时编号,现实际为601号房)以266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要求原告签订时首付86000元,余款办理银行按揭,并约定房屋应于2014年1月1日前交付。若逾期超过60日未交付,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公司需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支付1%违约金。原告按约支付首房款86000元、水电开户费10000元、安装费600元,合计96600元。2022年,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同一房屋转卖给程某,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莲花铭苑项目部系该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负责人为刘某,夏某为项目部员工。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阳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十日内返还原告966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驳回原告要求夏某、刘某个人承担责任的请求,同时不支持房款占用费主张。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一房多卖”陷阱
本案看似是购房者维权成功,实则暴露了房地产企业(尤其是项目部运作模式)的致命漏洞:将同一套房子卖给多人,等于直接触发“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红线。法院之所以判企业全额退款+赔偿,是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若企业违约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比如房子已过户给他人),购房者不仅能解约,还能要求退钱+违约金。更关键的是,项目部以公司名义签合同、收钱,责任全由公司兜底——本案中夏某、刘某作为项目人员工或负责人,因属“职务行为”无需个人赔钱,但企业却要独自承担损失。

对企业而言,这起案例简直是“教科书式风险预警”:

  1. 销售管理混乱=主动挖坑:很多企业为快速回款,默许项目部“先卖后补手续”,甚至一套房源多次登记。但房产交易以“登记”为准,一旦房子过户给第三方,原合同必然失效。本案中企业2022年转卖房屋,却早在2013年就收了原告钱,9年间毫无预警,直接导致赔偿+诉讼费全盘损失。
  2. 项目部≠“防火墙”:企业常误以为项目部独立运作就能隔离风险,但法律上项目部是公司的“分身”。只要以公司名义签合同(比如盖“项目部收款章”),所有责任都由公司承担。本案中莲花铭苑项目部更名后仍属公司分公司,员工行为一律算公司行为。
  3. 违约成本远超想象:表面看违约金仅1000元,但企业还要退还9万多本金+承担2240元诉讼费。更糟的是,若购房者主张“房款占用费”(本案因合同无约定未获支持),企业可能按银行利率额外多赔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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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企业名称及自然人姓名已按司法惯例隐去处理。
(征和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 2026年2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