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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襄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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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691民初2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22日,湖北某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供方)与老河口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乙方、需方)签订《沥青购销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产品名称为沥青,数量500吨,含税单价3000元/吨,含税总金额1500000元;注表中的数量为合同计划量,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交付的数量为准;因沥青行情波动,价格变动再另行调整。甲方在作出调价后应及时向乙方送达调价函,甲乙双方以送达调价节点;2.付款方式:先款后货,乙方需在提货前一次性向甲方预付所有的款项后方可供货。合同落款处供方由湖北某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需方由老河口某乙商贸有限公司盖章。合同签订后,湖北某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老河口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交付了货物。2021年5月31日,经双方结算,湖北某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老河口某乙商贸有限公司签署《老河口某乙商贸有限公司确认结算函》,确认老河口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尚欠湖北某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为104733.60元。前述货款至今未付。另查明,老河口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登记设立,程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老河口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向湖北某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733.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04733.6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同时判决程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因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一人公司的老板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钱包”和公司的“钱柜”是分开的,一旦公司欠债,老板就得用自己的钱来还!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因为老河口某乙商贸有限公司是程某一个人开的公司(持股100%),但程某在法庭上没拿出任何证据证明他个人的钱和公司的钱是独立的(比如规范的财务账本、审计报告等)。结果,公司欠的10万多货款,程某不仅公司要付,他个人也得“兜底”还钱。

对企业来说,这真是个血淋淋的教训!尤其现在很多小微企业、个体老板为了方便,喜欢注册成“一人有限公司”(就是整个公司只有你一个股东)。但千万别以为公司欠债和你个人没关系——法律早就规定了:如果你不能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井水不犯河水”,法院就会让你“连坐”还钱。轻则赔掉积蓄,重则倾家荡产!

企业怎么防范这个风险?记住3个简单动作:

  1. 分清“公”与“私”:绝对不要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公司货款,也不要从公司账户直接转钱到自己腰包。每一笔钱进出都要通过公司对公账户,并保留好转账记录和发票。比如:客户付货款,必须打到公司账户;你发工资、报销费用,也得走正规流程,别图省事直接微信转账。
  2. 每年做“财务体检”:就像人要定期体检一样,公司必须每年请专业会计做财务审计,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重点证明公司财产没有和股东个人混同(比如个人买房买车的钱不能从公司出)。审计报告要存档备查,万一将来打官司,这就是你的“护身符”。
  3. 合同别当“儿戏”:签合同时,像本案中“先款后货”这种关键条款,一定要写清楚具体时间(比如“提货前3日内付款”),别用模糊的“及时”“尽快”。结算后马上签书面确认函,避免口头约定说不清。如果对方拖款,早点发律师函催收,别等到几年后才想起诉——利息损失小,关键证据可能都丢了!

一句话总结:公司不是你的“提款机”,财产独立是底线! 一人公司的老板们,千万别把公司当自家小金库。平时多花点时间规范财务,关键时刻就能保住自己的“养老钱”。企业主们,从今天起,给财务账本上把“锁”,别让一个疏忽毁掉多年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