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办理手续企业仍需支付补偿-枝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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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8)鄂0583民初13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孙某于2008年10月到原告枝江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2009年12月15日,双方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合同续签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原告已为被告缴清了2010年1月-2017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用。
2017年6月28日,原告通知被告放假,后未再通知被告上班。2018年1月22日,被告因为原告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上访,原告召开职工大会,枝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枝江市经信局、枝江市征收稽查局派人到现场参会,公司有50余名职工到场签名。2018年1月23日,原告给被告缴纳2017年7月-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2018年2月1日,原告给被告补发2017年6月份的工资4223.02元。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528.71元/月。
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的工资由原告发放。原告称2010年1月之前,公司的所有员工由宜昌某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原告提供了一份2009年3月份宜昌某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缴款书。2009年12月31日,宜昌某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单方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年4月8日,被告向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7月17日,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枝劳仲案字(2018)第074号仲裁裁决书。
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枝江某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于2018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原告需支付被告生活费625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4022.75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不闻不问",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发现很多企业都存在这个误区——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就自动终止了,可以不管不问。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劳动合同到期不处理,劳动关系仍持续,企业还得继续"买单"!
风险点一:合同到期不续签也不终止,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本案中,公司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在2017年6月30日到期后,公司只是通知他放假,既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办理终止手续、支付经济补偿、出具离职证明。结果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18年1月才解除。这意味着公司不仅要支付2017年7月-12月的生活费,还要按照9.5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0月算起),而不是公司主张的从2010年1月开始计算。
给企业的建议:
- 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一定要作出明确决定:续签还是终止?
- 如果决定终止,必须在合同到期当日或之前,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工作交接、支付经济补偿、出具离职证明
- 如果决定续签,务必在合同到期前签订新合同,避免出现"事实劳动关系"
风险点二:错误计算工作年限,多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主张孙某2010年之前是劳务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应从2010年1月开始计算。但法院认为,虽然2008-2009年没签合同,但孙某一直为公司工作,公司也直接给他发工资,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拿不出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和费用支付凭证,仅凭一份工伤保险缴款书无法证明派遣关系,所以工作年限从2008年10月开始计算。
给企业的建议:
- 员工入职时务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一天起就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 如果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必须与正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并保留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 员工从派遣转为直接用工时,要明确计算工作年限,必要时可签订协议确认
风险点三:停工停产期间不发生活费,员工一告一个准
公司2017年6月通知孙某放假后,直到2018年1月才补发工资和缴纳社保。法院认定这属于"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公司应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的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给企业的建议:
- 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要停工停产的,必须书面通知员工,并明确停工期限
- 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是一个月)内,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 超过一个周期的,应按当地规定支付生活费(一般为最低工资的70%-80%)
- 停工期间也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认为"不续签合同就等于自动离职",这是非常危险的想法!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必须主动办理终止手续,否则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企业仍需承担用工责任,包括支付工资/生活费、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一旦员工申请仲裁,企业几乎必败无疑。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建议各企业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特别是即将到期的合同,务必提前规划处理。可以建立劳动合同到期预警机制,提前30天通知HR和部门负责人,避免因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记住:在劳动关系管理上,主动处理永远比被动应对更省钱、更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