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务必写清完工日期,否则索赔无门-桐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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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327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6日,桐城市某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某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南京某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承包桐城市某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1#、2#厂房消防工程,合同价款为7万元。桐城市某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付款2万元、2020年5月27日付款1万元、2020年9月29日付款1.5万元,合计共支付工程款4.5万元。2021年1月23日,桐城市某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某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经协商,达成一份协议,载明南京某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第二分公司保证在2021年1月22日至1月30日完成全部工程并达到验收标准,否则承担两倍以上违约责任。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案涉消防工程于2021年6月22日完成了验收。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桐城市某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公司自行承担。简单说,原告想让被告赔5万元违约金和15万元损失,但法院一分钱都没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合同条款写得太模糊,关键时刻救不了你。原告公司为啥败诉?原因就两点:
- 合同没写清楚“啥时候干完活”:双方签合同时,只约定了工程要干、价格是7万,却漏掉了最关键的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后来虽然补了个协议说“1月30日前干完”,但主合同本身没基础约定,法院直接说“这不算数”。结果,原告主张的5万元违约金因为“没依据”被驳回。
- 损失没证据,光喊疼没用:原告说消防工程没干完导致厂房不能投产,损失了15万元。但法院一问“证据呢?”,公司拿不出具体账单、贷款记录或政府文件,只说“损失巨大”。法院只能摇头:法律不是讲道理的地方,是讲证据的地方。没证据,再大的损失也白搭。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时,时间必须写死:别嫌麻烦!开工日、完工日、验收日,全部写进合同正文,精确到年月日。比如“2025年3月1日开工,2025年6月30日完工”。如果对方拖时间,就加一句“每延迟1天,赔合同总额1%”。
- 留证据要像存钱一样勤快:付款记录、微信催工截图、监理报告、甚至厂房停工的照片,全部分类存好。损失计算更得有凭有据——比如银行贷款逾期罚息单、停产期间的租金损失表。记住:法院只认“白纸黑字”,不认“我觉得”。
- 别等到打官司才补协议:本案中,原告2021年才和被告签“1月30日完工”的协议,但之前工程已拖了半年。这种“亡羊补牢”式协议,法院往往认为“主合同漏洞太大”,补救无效。发现问题立刻书面沟通,别光打电话!
一句话总结:合同是企业的“护身符”,护身符上字写得越清楚,护身符越管用。模糊的合同,等于给对方留了“甩锅”的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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