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用个人微信付款为何不用自己赔?- 舒城定作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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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1523民初36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3月,桐城某友食品有限公司(原名桐城市乐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某与舒城县某实包装厂达成合作。双方约定,由舒城县某实包装厂按乔某的要求制作包装纸箱,乔某通过微信定期向该厂业务员史某支付费用。截至2021年7月19日,舒城县某实包装厂按乔某指定为桐城某友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纸箱,总价款389157.75元,并送货至乔某指定的桐城市吕亭镇香某公司;截至2021年7月27日,乔某已用微信支付27万元,尚欠119157.75元未付。此后,舒城县某实包装厂多次联系乔某索要欠款,但乔某一直拖延拒付。
法院判决:桐城某友食品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欠款119157.75元,但驳回了要求乔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简单说,公司要还钱,但老板个人不用赔。
三、案件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法定代表人用个人微信支付公司货款,不等于个人要为公司债务“兜底”。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因为乔某作为公司老板,全程代表公司谈业务、下订单、付钱,微信付款只是履行职务行为(比如用个人手机处理工作),并非以自己名义借钱。舒城县某实包装厂无法证明乔某故意用个人账户“掏空”公司,所以不能让老板个人赔钱。
对企业来说,这暴露了两大风险点,务必警惕:
- “公私不分”埋雷:老板习惯用微信、支付宝等个人账户收付款,看似方便,实则容易引发纠纷。就像本案,对方可能误以为“老板个人在做生意”,一旦公司赖账,你得花大力气证明这是公司行为(比如聊天记录、送货单)。更危险的是,如果老板长期用个人账户收所有公司款,法院可能直接认定“公司是老板的提款机”,要求个人连带赔钱!
- 口头约定太冒险:双方没签书面合同,仅靠微信沟通,导致争议时各执一词。比如乔某辩称微信回“OK”只是“知道了”,不是确认欠款,差点让案子翻车。
企业如何避坑?3个简单动作就能防住90%风险:
- ✅ 付款必须“公对公”:公司业务一律用对公账户转账,备注用途(如“XX项目货款”)。实在要用微信/支付宝,让老板在备注写清“代XX公司支付”,并保留截图。
- ✅ 合同不能省:哪怕小订单,也要签简单书面协议,写明“甲方:XX公司”“付款方:公司对公账户”。用微信谈业务?关键内容(如价格、数量)必须文字确认,别只发语音!
- ✅ 证据随手存:送货单让对方公司盖章或指定人签字;微信聊天记录别删,定期备份到电脑。像本案中,舒城县某实包装厂赢就赢在保存了乔某的付款记录和“OK”确认,否则分分钟败诉。
记住:老板的个人钱包和公司钱包,必须像油和水一样分开!别为省事埋下大雷,最后赔了钱还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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