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核实建设时间,避免抢建项目赔偿风险 - 凤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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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您是否担心在项目推进中因“丈量签字”就被莫名背上千万元赔偿?本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企业仅因一份现场丈量记录,被法院判赔164万元!别急,征和律师事务所用通俗语言带您看清风险点,教您三招防“坑”技巧。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1)皖04民再1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1年7月4日,徐某荣等在凤台县丁集乡依沟村注册成立凤台某荣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徐某荣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主要利用钢架大棚从事食用菌等的生产经营。在凤台某荣合作社注册成立之前的2011年3月11日,凤台县人民政府曾发布了关于丁集煤矿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事宜的公告。公告称,丁集煤矿采煤沉陷将影响关店乡幸福村苗庄、丁集乡依沟村椿树辛庄。公告之日起,上述沉陷搬迁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地面附属物一律停止建设,否则,一律不予赔偿。2013年开始,丁集煤矿采煤影响到公告所列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丁集煤矿此后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青苗补偿协议,对影响到的地块进行相应青苗费补偿。2015年8月4日,由地矿各方组成的核查小组对凤台某荣合作社进行了现场丈量记录。根据记录表中记载的数据,凤台某荣合作社食用菌大棚地亩数为长225米、宽427米。丈量记录表底部的备注中有“此记录表只作为现场丈量依据,不作为补偿依据”的字样。核查小组有关人员及凤台某荣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某荣均在该记录表上签名。此后,凤台某荣合作社就其钢架大棚赔偿事宜向淮沪某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等主张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维持原判,淮沪某电有限公司丁集煤矿需向凤台某荣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赔偿164万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别被“丈量签字”坑了!
本案表面看是煤矿赔偿问题,实则暴露企业一大漏洞:仅因现场丈量行为,就被法院推定为“认可赔偿责任”。丁集煤矿在丈量记录上白纸黑字写着“不作为补偿依据”,还提供了卫星影像证明大棚是公告后抢建的(2011年3月公告后才建),但法院却以“政府发过青苗补偿”“曾给合作社发过奖补资金”等理由,认定赔偿合理。为什么?因为企业没守住两个关键点:
- 丈量≠认账:企业以为签个字只是“走流程”,但法院可能结合其他证据(如支付青苗费、政府文件),直接推定你“默认”了损失存在。
- 时间证据不足:企业虽拿出卫星图说大棚是抢建,但没证明清楚“具体哪天建的”。法院认为,政府2012年发过奖补资金,等于间接认可了大棚合法性,导致抢建抗辩失败。
企业防风险三招(非法律人士也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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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量前先“划清界限”:
- 现场丈量时,务必在记录表醒目位置写明“仅用于数据统计,不构成对损失或补偿的任何认可”。像本案那样只写“不作为补偿依据”还不够,要加一句“最终是否赔偿以书面协议为准”。
- 建议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你当场强调了“这只是初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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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时间必须“铁证如山”:
- 涉及搬迁、沉陷等高风险区域,项目开工前就固定时间证据:拍带时间水印的工地照片、保留施工合同、申请政府备案。
- 公告发布后,坚决不碰新建设!本案中,合作社2011年7月才注册,但大棚可能更早建——企业若发现类似情况,立即用卫星图+第三方报告锁定时间(注意:单用谷歌地图可能不被采信,需国土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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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分步走”:
- 别一次性支付费用!青苗费、搬迁费要分开签协议,写明“青苗费支付不视为对地上建筑的认可”。
- 要求对方提供合法建设证明(如规划许可证),否则暂停付款并书面告知风险。
一句话总结:丈量是技术活,签字是责任关。公告后抢建的项目,一分赔偿都不能轻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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