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人因经营混同需承担连带责任-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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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386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4月,王某与赵某商量合伙开超市事宜,并于2019年5月13日注册了上派某艳超市,经营者为赵某,经营场所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青龙桥绿色农超(青龙湾)商住楼1幢201-212、216室。2019年5月21日,赵某与王某签订《超市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合伙名称为"世纪华联某艳超市"(以下简称华联某艳超市),经营地址与上派某艳超市地址一致,超市门头为"世纪华联某艳超市"。并约定合伙期限13年,双方各投资50万元,各占50%股份,王某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赵某享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管权利。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并约定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担。
2019年9月29日,原告与华联某艳超市结算,华联某艳超市欠付货款6820元。2020年10月30日,经双方结算,华联某艳超市欠付原告货款6650元。2020年1月16日,原告与华联某艳超市结算,华联某艳超市欠付货款12400元。2020年1月16日,赵某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注明拖欠货款共计2587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5月30日前。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肥西某艳超市、赵某、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某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870元及利息;同时,赵某和王某对这笔债务互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全部欠款。
三、核心风险警示:避免经营混同,明确责任边界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隐藏着许多企业主容易踩的"坑"。通俗来说,就是赵某注册了个体超市,却和王某合伙实际经营,结果两人被法院认定"混在一起经营",最终不仅要还钱,还要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这给我们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记警钟:个体户≠个人财产保险箱
很多老板认为,注册个体工商户就等于"有限责任",其实大错特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是个人经营的,要以个人财产承担;如果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家庭财产承担;而本案更特殊——虽然登记经营者只有赵某一人,但因实际与王某合伙经营且"经营混同",法院认定两人都是实际经营者,必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不仅超市财产要赔,两人的个人存款、房子等都可能被用来还债!
第二记警钟:合伙经营不能"有名无实"
赵某和王某签了合伙协议,约定王某负责经营、赵某监督财务,但实际操作中王某"不让赵某参与",导致赵某对债务金额有异议。法院却认为:既然签了合伙协议,就要按约定履行,不能说"我不知道"就免责。更麻烦的是,因为两家超市门头、地址完全一样(经营混同),法院直接认定债务是合伙债务。
第三记警钟:欠条签字就是"认账"
赵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款25870元,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虽然庭审中他辩称"金额不符",但拿不出相反证据。很多老板以为"先签字后核实"没关系,殊不知白纸黑字的欠条在法律上就是铁证!
企业防范实操指南:
- 主体清晰不混同:如果是合伙经营,建议直接注册合伙企业或公司,别用个体户"挂名"。若必须用个体户,确保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信息完全一致,经营场所、财务、人员严格区分。
- 合伙协议要落地:签完协议后,必须实际履行!比如约定"财务共同监管",就要两人共同签字才能付款,定期核对账目并签字确认。
- 债务确认需谨慎:收到供应商对账单时,先核对送货单、入库记录等原始凭证,确认无误再签字。对有争议的金额,务必书面注明"部分金额待核实"。
- 财务分开是底线:合伙人的私人账户绝不能与经营账户混用,每笔交易都要通过对公账户,保留完整凭证。
- 定期"法律体检":每季度请专业律师检查经营合规性,特别是主体混同、债务承担等高风险环节。
很多企业主总说"没事,我们都是朋友",直到对簿公堂才发现——法律不认"朋友",只认证据!本案中赵某明明出了资却因未参与管理而陷入被动,王某"大包大揽"最终也难逃连带责任,双方都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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