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转包需谨慎,原承运人仍担责 - 重庆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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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2)渝0116民初38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3月20日,重庆大某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方)与案外人重庆鑫国宝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方)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重庆大某物流承运货物。2021年9月5日,重庆鑫国宝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扬州市润宏车身科技有限公司采购130套E款车身片件,委托重庆大某物流运输。
2021年9月10日,重庆大某物流指派谢某强在货车帮平台下单,将130套E款车身片件从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运至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总运费11800元。李赛在平台接单,注明车辆所有人为宿州某远运输有限公司。宿州某远运输有限公司派李某驾驶车辆将货物运至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区。
2021年9月11日,高兰芳在运满满平台发布订单,将货物从无锡江阴运至重庆。谭某接单,并在标注“常州天某达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的单据上签名(该合同无常州天某达公司盖章),注明承运单位为肥东某通物流有限公司。当晚,谭某驾驶肥东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装货,先装家具后转装涉案货物。
2021年9月14日,货物到达重庆鑫国宝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时发现损坏。经调解,谭某缴纳25000元保证金。2021年9月28日,重庆鑫国宝向重庆大某物流索赔326812元(含部件损失64167元等),重庆大某物流于2021年12月支付该款项。后经鉴定,货物实际损坏金额为69966元,重庆大某物流支付鉴定费5000元。
2022年1月,重庆大某物流起诉要求宿州某远运输有限公司赔偿326812元,并由肥东某通物流有限公司、谭某、常州天某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仅支持宿州某远运输有限公司向重庆大某物流支付赔偿款64167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69167元;其余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运输合同的三大“坑”,这样避免
这个案子看似是物流公司“背锅”,实则暴露了企业运输管理的常见漏洞。法院为什么只判宿州某远运输有限公司赔钱?关键点有三个,企业老板和业务员必须警惕:
1. 转包运输≠甩手掌柜,原承运人永远是“兜底人”
重庆大某物流和宿州某远运输有限公司签了合同,但宿州某远运输有限公司偷偷把活转给常州天某达,常州天某达又通过平台找谭某(挂靠肥东某通物流)运输。结果货物损坏后,重庆大某物流想让所有“经手人”一起赔钱,却只成功追责到宿州某远运输有限公司。
为什么?
法院明确:和你签合同的承运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哪怕他转包了)。但其他“转包方”是否担责,得看你能不能证明两点:
- 他们确实参与了运输(比如有盖章合同、平台实名记录);
- 货物损坏就发生在他们那段路。
本案中,重庆大某物流拿不出常州天某达公司盖章的合同(只有谭某签的空白单据),也说不清损坏是谭某装货时造成的,所以肥东某通物流和谭某都不用赔。
企业怎么做? - 签合同时直接禁止转包:在运输合同里写明“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否则原承运人承担全部损失”。
- 全程留痕:要求承运人提供每一程的司机姓名、车牌号、交接单,用微信拍照留存,别图省事只靠平台自动记录。
2. 平台接单≠法律合同,口头约定等于没约定
重庆大某物流以为“货车帮”“运满满”平台上的订单就是合同,结果栽了大跟头:
- 宿州某远运输有限公司用员工“李赛”名义接单,但平台没显示公司全称;
- 常州天某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订单是“高兰芳”发布的,身份不明;
- 谭某签的运输合同没盖常州天某达公章,法院直接说“不算数”。
为什么?
平台订单只是“邀约”,必须有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才生效。口头说“我代表XX公司”,法律上根本不算证据!
企业怎么做? - 下单后补签书面合同:哪怕在平台接单,也要让承运方发电子版合同盖章(哪怕用微信传扫描件);
- 核对身份要彻底:查运输公司营业执照(天眼查/企查查),要求司机出示公司授权书,别信“我老板说了算”这种话。
3. 货损索赔要讲证据,光赔钱≠能追回
重庆大某物流爽快赔了客户32万,但法院只认6.4万元损失。因为:
- 客户索赔单里的“名誉损失”“市场客户丢失”等虚头巴脑的项目,法院根本不认;
- 实际损坏金额靠鉴定才确定,自己私下赔的多出部分只能自己扛。
为什么?
法律只赔直接损失(比如部件重置费),不赔“可能发生的损失”。你赔得越多,追偿时越被动!
企业怎么做? - 先定损再赔钱:货物损坏后,立即和客户、承运方三方现场拍照、签确认单,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 索赔项目要具体:只列实际花费(如维修费、运费),别写“预期利润”这种虚的,否则法院直接砍掉。
总结一句:运输合同不是“下单就完事”,转包一次风险翻倍!企业必须做到“合同签死、证据留全、损失算清”,否则像重庆大某物流一样,自己当冤大头赔钱,还告不赢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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