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发票不能证明货款未付,企业必须保留完整交易凭证-林州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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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562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2年-2014年期间,被告山东聊城某有限公司从原告林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处购买汽车配件,在向被告供货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1049152.5元的货物,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仅支付了818800元货款,剩余230352.5元货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承兑汇票、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山东聊城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州某机械有限公司230352.5元货款;驳回原告要求国某华个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出很多企业经营中的致命盲区——以为开了发票就等于钱能到账!很多老板遇到欠款时,第一反应就是:"我发票都给他了,他还能不认账?"但本案中,被告公司就是理直气壮地说:"发票我收到了,但货没收到,钱也早付清了!"
为什么原告能赢?关键在"证据组合拳"
法院之所以支持原告,不是因为那些发票(其实被告一开始就拿发票当挡箭牌),而是因为原告还准备了:
-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部分付款)
- 承兑汇票(证明交易真实性)
- 催款录音(最关键!证明一直在追讨)
特别要提醒的是:发票单独不能当"欠条"用!最高法院白纸黑字规定:如果买方不承认收货,光有发票不能证明你把货送出去了。这就像你给朋友微信转账后说"我借钱给你了",但对方说"我没收到",你总得拿出对方收款的截图吧?
企业必须避开的3个"致命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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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万能"陷阱
很多财务人员认为"开了票就完成交易",其实发票只是税务凭证。正确做法:每次送货必须让对方签收(哪怕微信确认),大额交易建议同步发送《对账单》并要求盖章回传。就像去饭店吃饭,不能光看菜单就说"我吃了",得留着小票! -
"不好意思催款"心理
本案原告能赢全靠那份催款录音。很多企业怕伤和气,欠款拖三四年才想起要钱,结果超过3年诉讼时效直接败诉。建议:设置自动提醒系统,货款到期前7天发书面提醒,保留所有催款记录(电话录音、邮件截图等)。 -
"老板个人代收货款"危险操作
本案中原告起诉了公司法人国某华个人,但法院驳回了——因为公司是独立主体,老板个人账户不该收公司货款。但反过来,如果老板用个人卡收货款,可能要为公司债务"背锅"!务必做到:公私账户严格分开,公司收款必须进对公账户。
实用防坑清单(建议收藏)
- ✅ 每次送货:必须有对方签字的《出库单》或电子签收凭证
- ✅ 每月对账:发送盖章《对账确认函》,微信确认也要截图保存
- ✅ 催款留痕:电话催款用录音笔,文字沟通保留原始载体
- ✅ 时效管理:欠款满2年时必须书面催收(普通邮件即可中断时效)
- ❌ 绝对禁止: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
记住:打官司不是讲道理,是拼证据! 你仓库里堆满货物,合同签得再漂亮,没有交付证明照样败诉。就像本案,如果原告只拿出那堆发票,早就被法院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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