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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出租公司场地企业损失惨重-枝江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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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171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4月9日,汤某(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房屋出租协议》约定,甲方将高石岗农家乐整栋房屋、院坝及附近的一块空场地出租给乙方居住及使用,租赁时间暂定4个月,续租续费用。4个月租金共计为19000元,续租按月计算费用,5000元/月。水、电、气费乙方自负。
协议签订后,林某于2022年4月11日入住汤某租赁的房屋,于2022年9月28日退出租赁的房屋,林某共计向汤某支付租金23700元。
2022年5月3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林某在枝江市某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场地堆放了钢板等施工材料。
刘某平陈述:林某在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使用了枝江市某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场地,使用面积为6750平方米。枝江市某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林某陈述:林某在2022年5月3日至2022年8月4日期间使用了枝江市某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场地,使用面积600、700平方米。协议约定的院坝是房屋院墙内的场地,附近的一块空场地是枝江市某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场地。
汤某代理人汤某顺陈述:林某大约在2022年5月开始使用枝江市某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场地,离场时间不清楚,使用面积为500、600平方米。协议约定的院坝是汤某房屋的棚子,汤某顺先称附近的一块空场地是汤某房屋院墙内东面的场地,后又称为是院墙内南面的场地。院墙内围着的面积大约2亩。
2022年8月10日,枝江市某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圣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枝江市某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将厂区靠东南面第一平台67**平方米出租给山东某圣建设有限公司使用,年租金10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汤某要向枝江市某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返还2306元场地使用费,但公司其他要求(比如4万多元的租金和税款)全部被驳回。案件受理费906元,汤某只交23元,公司自己要负担430元。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核心问题就一个:员工擅自把公司场地租给别人,企业却因“拿不出证据”损失惨重。汤某(公司员工)没经过公司同意,就把公司场地偷偷租给林某,还收了2万多租金。法院认定,汤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必须把赚的钱还给公司。但公司为啥只拿回2306元?因为公司说林某用了4个月、6750平方米的场地,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时间对不上、面积说不清,连基本的监控记录或签字文件都没有。最后法院只能按林某自认的少量面积和时间算钱,公司白白损失4万多!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敲响三记警钟

  1. 内部管理不能“放羊”:员工汤某能轻易把公司场地租出去,说明公司没管好“谁有权处置资产”。建议企业立即明确:场地、设备等重要资产只能由指定负责人处理,其他员工签字一律无效。比如,给仓库管理员发个“禁止转租”的书面提醒,贴在办公室显眼处。
  2. 证据就是“救命钱”:公司败诉关键不是“汤某做错了”,而是“公司证明不了损失”。以后场地被占用,马上做三件事:
    • 拍照录像记录时间、面积;
    • 要求占用方签字确认;
    • 保存同类租赁合同(像本案中与山东某圣公司的合同就是好证据)。
      别等打官司才想起来找证据,那时黄花菜都凉了!
  3. 别把“合同有效”当护身符:有人觉得“林某和汤某签了合同,公司就该找林某要钱”。但法院说了,林某已付租金,合同有效,公司只能找汤某追偿。这意味着:外部租客付过钱就“安全”了,损失只能内部消化。企业要定期巡查场地,发现异常立即叫停,别等租客搬走才后知后觉。

一句话总结教训:管好内部人、留好证据链,否则赢了道理也拿不到钱!类似事件在制造业、物流行业高发——仓库被员工偷偷租给小老板,工厂空地被当停车场,最后企业维权时“死无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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