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关系不明确导致55万损失风险-应城市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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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981民初7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因债务人湖北美某钢铁辅料有限公司欠应城市信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息未还,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委托被告陈某催收。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15日签署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该债权转让给被告,又于2017年1月5日协商一致解除该《债权转让协议》,此后,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被告陈某代原告应城市信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续收回欠款550000元,2021年6月2日,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代原告收回债权550000元。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上述款项,被告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应城市信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代为收取的550000元债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钱收了却不想还"的纠纷。应城市信某小额贷款公司让陈某帮忙收债,结果陈某收了55万后却说这是抵债款,不肯还给公司。法院最终判陈某必须把钱还回去。
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关键点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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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混乱埋隐患:公司先让陈某"委托收款",当天又签了"债权转让协议",等于同时建立了两种法律关系。后来虽然协商解除了转让协议,但没留下书面证据,导致陈某坚持认为这是转让而非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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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缺失:公司主张是委托关系,却没有签署正式的委托协议;说解除了债权转让,也没有双方签字的解除协议。全靠2021年对账时陈某写的确认书来证明是代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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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风险大:双方对解除债权转让只有口头约定,陈某在2017年1月5日单方写了"同意解除",但公司没盖章确认。如果当时有正式解除协议,后面就不会扯皮了。
给企业的三个救命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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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委托,一份协议
不管是委托收款还是债权转让,必须签书面协议!委托协议要写清楚"受托人收回的钱必须全部交回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要写明"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千万别像本案一样今天委托明天转让,把自己绕进去。 -
关系变更必留痕
如果改变合作方式(比如从转让变委托),一定要签书面补充协议。本案中如果2017年1月5日双方签了《债权转让解除协议》,明确"之前转让作废,现转为委托关系",陈某就无法抵赖了。 -
对账确认要及时
像本案2021年才对账太危险!建议企业每月让受托人书面确认收款情况,写明"截至X月X日,共代收XX元,已交回XX元,尚有XX元待交"。别等到几年后对方不认账才着急。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熟人帮忙不用签合同",但本案中正是这种想法让公司差点损失55万!钱的事,再熟也要白纸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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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真实案例改编,人名公司名已做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