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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企业隐瞒营运性质投保将面临保险拒赔风险-仙桃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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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7)鄂96民终35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6月14日,仙桃某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方公司")以自己为投保人与安邦财保湖北分公司签订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为车牌号为鄂A×××××的别克轿车投保。该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一栏为"非营运",但该车实际归某方公司所有并使用。某方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汽车用品销售等业务。

某方公司在按约缴纳保险费后,与胡某鹏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该车租赁给胡某鹏使用。2015年4月4日,胡某鹏将该车交给其姐姐胡某驾驶时,与许某波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坐人员胡某尧死亡、胡某鹏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波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胡某鹏伤残程度为九级。

事后,胡某等人在交警部门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承担胡某鹏各项赔偿58532.62元,承担胡某尧各项赔偿69463.20元,两项合计127995.82元,胡某当场履行完毕。另经调解,由胡某承担两车车损14063元,暂未履行。2016年8月9日,某方公司先行支付胡某因该起交通事故支出的赔偿款100000元。后某方公司向安邦财保湖北分公司申请理赔114063元(含座位险100000元,车损14063元),但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系在从事营业运输期间发生事故"为由拒赔,故某方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方公司多次批量将车辆向安邦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的营业执照。安邦财保湖北分公司在投保时询问车辆使用性质,某方公司明确陈述投保车辆系用于租赁,并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都是投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安邦财保湖北分公司仍同意其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安邦财保湖北分公司赔偿某方公司损失114063元,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开展租赁业务时,如果把非营运车辆用于租赁却投保"非营运"保险,一旦出事保险公司很可能拒赔。但为什么这次法院判保险公司必须赔呢?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自己"踩了坑"。

某方公司很聪明——他们投保时直接告诉保险公司"我们是做租车生意的,这些车都要租出去",但保险公司为了揽业务,明知车辆用于租赁,却仍然按"非营运"价格收保费,没要求加钱也没拒绝承保。这就相当于保险公司自己认可了这种操作模式。等真出事了又反悔说"这是营运车辆不能赔",法院当然不支持。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暴露了两大风险点:

第一,隐瞒真实用途等于埋下"拒赔炸弹"
很多租车公司为了省保费,故意把营运车辆按"非营运"投保。但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车辆真实用途。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发现你隐瞒了租赁业务,完全可以合法拒赔。本案中某方公司之所以胜诉,恰恰是因为他们"如实告知"了——虽然结果对某方有利,但这不是常态!正常情况下,隐瞒用途=自断保险后路。

第二,别指望保险公司"装糊涂"能一直兜底
有些企业觉得"保险公司也没细问,肯定没问题"。但专业保险公司本应审查企业经营范围和车辆实际用途。本案中法院特别强调:某方公司营业执照明确有"汽车租赁"业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清楚"车辆实际用途。如果保险公司这次审查到位,完全可以拒保或提高保费,某方公司就无话可说。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1. 业务性质与保险类型必须匹配:从事汽车租赁的企业,所有用于出租的车辆必须投保"营运性质"保险。别为省几百元保费,赌上几十万元的赔偿风险。

  2. 主动告知比被动隐瞒更安全:投保时主动向保险公司说明"我们是租车公司,这些车要对外出租"。虽然保费会高一些,但万一出事能100%理赔。本案中某方公司胜诉是特例,千万别学他们"试探性"操作。

  3. 保存沟通证据:如果保险公司说"按非营运投保就行",一定要录音或保留书面记录。本案中某方公司能赢,关键证据就是"投保时已告知车辆用于租赁"。

记住:保险不是"出事后再想办法"的工具,而是"提前把风险说清楚"的保障。企业千万别在投保环节玩"文字游戏"——今天省下的保费,可能变成明天赔不起的债务。规范经营、如实投保,才是对企业最经济的风险管理。